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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对青年创业的金融支持的提案

2010-02-09


案    由:关于进一步强化对青年创业的金融支持的提案
提 案 者:罗梅周桐宇梁丽萍李小豹全桂寿李河君
朱从玖郗杰英张骏王晓尔肯江·吐拉洪
张政曾智明严望佳郭为陈凯朱军
李佳鸣王俊峰田伟王晓栋任洪斌许树强
倪邦文格桑罗布吴仁彪严琦李胜素山翀
安桂武张晓兰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中国银监会会同财政部研究办理

    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以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去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全面实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与其他群体相比,青年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较高,是社会中创造活力较强的群体,更容易成长为创业型人才。创业重要的是意愿、能力和条件,政府能做的主要不是改变意愿,而是提供条件。对于青年创业而言,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瓶颈,因此,在创业条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提供小额信贷资金支持。去年年底,在银监会的支持下,共青团中央和银监会针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在金融担保方式等方面做了一些创新,但要充分发挥好制度创新作用,还需要各方面的进一步支持。
    当前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主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如何使缺少抵押、质押物和担保的青年获得贷款。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扩大有效抵押、质押物范围,另一方面要创新担保方式。二是如何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解决金融机构商业行为与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之间的矛盾。这是推进小额贷款工作的关键。要通过国家出台政策,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财政资金存放比例、代理金库业务、税收优惠、贷款损失分担比例、利率上限管理、新业务及网点审批等积极政策,吸引商业银行介入小额贷款业务,力求在政策性和赢利性上找到平衡点。三是如何调动小额贷款各参与主体形成工作合力。当前,参与小额贷款工作的主体除商业银行外,还有财政、扶贫、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商业性担保机构、公益性担保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国际公益组织等。不同的参与主体结合自身特点各自开展业务,很难形成合力,缺少有效的力量整合。
    综合以上分析,建议要重点解决给予部分特定的金融机构更多的激励和必要的成本费用支持,使其有更大的动力、以更大的力度来从事有效支持创业的小额贷款工作,增强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可行性、操作性和普遍性。
    一是从国家层面出台有关扶持青年创业,特别是创办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国际经验表明,创办大量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和长远之策。建议创新金融政策,确定小额贷款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各参与单位的工作职责,统筹各方面的力量。要综合考虑政府、金融机构和创业者的实际,鼓励创新设计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优惠便捷的小额贷款服务。
    二是以适当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银行性金融机构开展以扶持青年创业为目的的小额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采取贴息、补贴担保费用等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风险补偿,通过政策保障和激励,使相关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成本支持和制度支持,调动和保证他们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通过财政资金成立公益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为青年创业提供担保;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银行、青年共同承担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行政手段,如通过新网点、新业务的开展,加大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引导;可以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财政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