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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2010年7月29日以国版字〔2010〕12号文函复:
  张抗抗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条件下作品海量传播、传输迅速、复制容易、隐蔽性强等特点,在极大地扩大著作权作品的传播范围、降低传播成本、为使用作品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很大的冲击和挑战。我们非常赞成您提出的"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观点,同时认为您在提案中反映的网络侵权危害大、取证难、维权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现结合提案中的具体建议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网络侵权标准"、"明确网络侵权的范围和内容"
  2001年以来,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国家版权局积极推动《著作权法》修改(2001年10月)、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著作权法律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其中《著作权法》第4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19条,《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31条都对网络侵权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便于社会公众和权利人举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0剑网行动侵权盗版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中针对我国境内网站侵权盗版活动的特点和违法违规分子的行为特征,明确列举了8类重点举报案件:传播音乐、视频、文学、网游、动漫、软件等作品的侵权网站的;传播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相关图书、音像、软件等的侵权网站的;兜售侵权盗版图书、音像、软件等的电子商务网站的;为侵权盗版分子提供"搜索链接"、"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服务器托管、网络接入等服务的网站的;从事侵权盗版的手机媒体的;将境内网站服务器放在境外、在境内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境内网站发展注册会员从事侵权盗版的;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非法网站的。
  二、关于"使用刑法进行处罚"
  《刑法》、《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在法律适用、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很不够,审判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案件数量还比较少。
  为了进一步推动网络、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工作,2009年5月国家版权局在京举办了"著作权保护工作协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就网络、数字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证明方式、调整侵犯著作权罪"五百张(份)"追诉标准、按侵权盗版品在网站提供作品总数中所占比例计算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等达成初步共识。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在联合公安部等部门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正在加紧调研论证、提出和完善相关建议,力争新的司法解释早日出台。
  三、关于"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的信息"
  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立案门槛问题。人民法院在受理相关民事案件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进行审查,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满足上述4个条件人民法院即应立案,涉及网络的侵权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并无其他特殊的要求。
  关于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信息的问题。我国对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通过网站名称、域名、ICP登记证号等信息均可查询到相关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如果是个人网站或其他非经营性网站,一般通过IP地址查询也可获得使用人的信息。同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如果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的,还可以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或进行行政投诉。
  四、关于"强化行业协会"
  国家版权局一贯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在著作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托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支持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开展行业自律;为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积极探索建立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为平台的,化解平等民事主体纠纷的版权争议调解机制。在著作权保护工作中,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新闻出版总署已经指导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版权协会建立著作权鉴定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著作权鉴定服务。关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文著协等行业协会开展鉴定工作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调查研究,积极推动著作权鉴定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就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在办理过程中与你们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