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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7月30日以财预函〔2010〕95号文函复:
  施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资源型城市资源开发补偿法律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构资源税费制度问题
  我国在1984年开征了资源税,并于1986年和1994年对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在组织收入、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1日开始在新疆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目前,中央财政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二、关于加大资源枯竭转移支付力度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为了帮助资源型城市化解历史遗留的社会负担,研究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中央财政设立了针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纳入资源枯竭试点范围的城市进行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等方面。从2007年开始,全国44个城市陆续列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范围。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共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153.13亿元。
  此外,现行中央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中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标准收入主要根据税基和全国平均有效税率测算,标准支出根据人口、面积和各地成本差异等客观因素测算。地方政府因资源枯竭减少工业项目以及加大环境治理和解决民生需求力度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相应表现为其标准财政收入的减少或标准支出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转型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
  今后中央财政将在继续完善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督促引导各地加快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均衡省以下财力分布,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型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问题
  国务院十分重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多次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都明确要求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解决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接续产业发展、矿山关闭善后和资源开采引发的社会问题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由于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政策面广、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需要统筹协调与现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拟进行的资源税改革,以及部分地方出台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的关系,推出这一政策尚需一个过程。
  四、关于调整资源型城市所得税收入分享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规定除石油、邮政等少数行业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统一的比例分享,并明确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统一与规范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原则,如果单独将资源型城市的企业所得税留归地方,将造成分税制在全国范围内的不统一,不仅不利于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和引起生产要素的不合理流动,还容易引起其他地区的攀比,不利于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此外,目前我国资源枯竭城市大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即使将上划中央的所得税收入全额留给所在地,也不能满足其财政支出需要。对资源枯竭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宜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解决。
  您提出的其他改革和法律制度等建议,我们也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