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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8月13日以财金函〔2010〕128号文函复:
  郑楚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农业保险是在政府引导下按照市场机制运作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根据自身国情,采取了多种农业保险组织模式,但普遍都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加拿大、法国由政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美国、西班牙由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营等。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财政部结合我国国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根据保险规律和市场需求等设计险种,根据经营风险和成本费用等确定费率。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保费承担能力有限等国情,中央财政在农户和地方财政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与有关部门协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近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农业保险模式,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
  二、现行农业保险政策正不断完善,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试点以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一是逐步增加补贴品种,增强满足农民保险需求的能力。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5种增加至14种,基本涵盖了我国的主要农畜产品。同时,中央财政鼓励各地开展由地方财政支持的特色农业保险,如地方开展的渔业、农房和农机保险等。二是不断提高补贴比例,减轻农民负担。如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最初的25%提高至35%~65%不等,加上地方财政补贴,农民自担保费的平均比例已降至20%左右,较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三是稳步扩大补贴区域,全面覆盖不同区域。目前,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已实现对粮食主产区的全面覆盖,养殖业已涵盖所有中西部地区,森林保险也正在稳步扩大补贴区域。此外,我们还要求保险公司计提25%的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研究探索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并会同保监部门督促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和质量等。
  在保费补贴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下,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07~2009年,各级财政累计投入保费补贴资金超过200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2亿元左右上升至2009年的134亿元左右;累计为2.7亿户次参保农户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风险保障,发放保险赔款约193亿元,受益农户近4000万户次。除养殖业亏损外,农业保险基本都实现盈利,总体上盈亏持平,略有盈余。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对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保障"三农"事业等起到了较好效果。
  三、财政出资建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由财政出资建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效果和影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一是行政化的运行机制可能难以有效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二是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缺乏基层网点,将大幅提高其经营成本,可能导致农民难以充分享受到国家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三是设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对其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挤出效应",削弱市场竞争,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难以合理确定费率,影响农民利益。四是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不利于建立农民、保险市场、政府等多方共担风险的机制,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认真总结农业保险工作经验,着力于通过政府引导,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三农"能力,不断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等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