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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号提案复文

2010-0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9年8月26日以财企函〔2009〕54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能源矿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宏观指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问题
    近年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指示精神,逐步改进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大力推进投资便利化,鼓励和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2009年5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简化了境外投资核准程序,下放了境外投资核准权限,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外,商务部还建立了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外国招商项目库和外国中介机构资料库,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贸易投资报告》和《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针对性地指导国内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建立了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指导企业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加强人才培训,举办多期培训班,为企业培养跨国经营所需人才。
    今后,商务部将根据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继续加强对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服务和指导,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逐步推进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改革,加强境外投资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政策支持体系。
    二、关于金融政策问题
    (一)关于“设立中国民营企业境外能源矿业投资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问题。目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多家部委参与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该办法出台后,将能有效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推动有关工作,为民营企业设立境外能源矿业投资基金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二)关于建立投资保险机制,减少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问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经开展了“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帮助开展境外投资的民营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并提供多渠道、多样化的融资支持服务。我们将继续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好“海外投资保险”相关业务,为开展境外投资的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关于税收政策问题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为了消除国家间重复征税,鼓励居民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外市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用抵免法来解决对境外所得的国际间重复征税问题,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据此,如果企业境外所得来源地的所得税率低于我国,则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只需就境内境外税率差补缴所得税;如果境外所得来源地的所得税率等于或高于我国,则企业境外所得部分不需再向我国补缴所得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对境外勘查开采企业运回的矿产资源及加工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问题。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外矿产资源,我国一直通过关税政策鼓励矿产资源类商品进口,近几年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取消了一批矿产资源类商品的进口关税,包括氧化铝、铜锍、镍锍、铜、镍、铝以及镍、钴矿冶炼中间产品等,目前绝大部分矿产资源类商品的进口关税已经为零。
    在进口环节税方面,“九五”、“十五”期间我们曾对部分进口矿产品给予了进口环节税收上的优惠,如对部分进口铜原料实行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但在我国加入WTO后,这项政策多次受到美、欧等国的质疑,并不断在高层互访和WTO审议中提及。为避免贸易争端继续扩大,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底上述政策到期后不再继续执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通过其他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方式,支持我国企业开发海外矿产资源。
    四、关于财政资金支持政策问题
    (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和地勘单位到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内企业或地勘单位到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经费补助和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将国内短缺、对外依存度较高的战略性金属矿产的勘查开发作为支持重点。
    (二)中央财政从2006年起设立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
    上述政策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