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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号提案复文

2010-02-09

农业部文件

2009年9月14日以农办案〔2009〕103号文函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鼓励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系统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我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严格把握土地流转政策,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落实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确保“三个不得”的底线,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些地方出台扶持政策,对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给予财政补贴,或对采取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和奖励。在农业基本建设、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项目上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三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以乡镇农经机构为依托,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以县级农经部门为龙头,建立村有信息员、乡镇有中心、县市有网络的土地流转信息体系,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平台。四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政策执行情况检查。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渠道,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责。目前,我部正围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法律,指导各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健全纠纷调解仲裁组织,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确保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农民群众自愿的联合与合作,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和创造。近年来,在中央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农民群众探索了很多办社的经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既有单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劳力、设备设施、技术、资本等各种要素相结合的合作;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股份混合模式,也有股权转租、股权参与等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农业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引导作用。一是坚持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支持重庆开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试点,探索农户承包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专业合作的有效途径;浙江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强化合作社人才培训。一方面,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和培训工作。在中央党校进行了法律专题辅导报告,连续两年举办了县市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专题培训班。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依托部属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教育中心,组织各省和部分县市业务辅导员、合作社负责人开展法律及财会制度专题培训。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我部已举办6期法律专题培训班,培训了近1000人次,各省(区、市)、地、县(市)共培训33万多人次。今年我部还将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培训内容,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培养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辅导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三是加大政策扶持。积极争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扩大资金规模,通过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生产基础设施、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品牌建设;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与银监会联合出台了五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四是深入开展研究,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的内部运行机制、利益分配办法、债务清偿责任等。
    实践中,我们感到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企业一样,都存在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民事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一旦发生合作社破产、解散清算的时候,都可能会从制度上形成农民失地的漏洞。因此,要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十九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二是债务清偿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我们认为,相当长时期内,承包土地作为农户生活保障功能依然存在的前提下,在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作价入股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合作社资产处置,不能与其他股份同样对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否则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但是,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其权利和责任应该是对等的。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难题,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创造性,在实践中探索解决。三是盈余分配问题。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如果有外来工商资本入社,或者有部分成员以货币出资方式入社,那么,在对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进行分配时,除了遵循合作社法规定的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不低于60%的要求外,对剩余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如何设定入股的承包经营权与货币出资入社股份的权重,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三、关于对农民土地流转给予财税支持
    财政部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鉴于此,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任何一方给予补贴,都不会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约的要价,难以起到降低流转成本、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作用。因此,目前不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予财政补贴及设立农地流转出让补偿基金等专项。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
    银监会表示,目前除四荒地以及乡镇企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置抵押外,其他农村土地作抵押尚存在法律政策障碍。下一步,银监会将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制度,积极稳妥地进行以土地使用权和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条件之外的住宅为抵押物的试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步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群众金融服务的需要。
    感谢全国工商联长期以来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并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