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及办理复文选登

3192号提案复文

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8年8月29日以(2008)国土资协提复字第93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现行土地政策严重制约城乡统筹发展的提案》收悉。经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本农田调整问题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有效保护基本农田,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您提出的问题,实质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优化基本农田布局问题。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修编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目标,并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纲要》,认真组织开展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合理划定基本农田,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同时,围绕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科学配置各类用地,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一步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关于村级土地利用和年度计划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乡等五级,村级土地利用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进行综合考虑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乡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县统一编报,并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分解下达。我们在土地管理中,明确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时,统筹考虑农村地区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农村地区的用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考核,确保相关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三、关于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问题

     您提出的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问题,主要涉及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整合调整,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了有效整合城乡建设用地,优化用地布局,统筹城乡发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发28号文件)规定,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我部于2005年开始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农村居民点适当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推动旧村庄、废弃工矿用地复耕,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调整情况较复杂,涉及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将继续通过试点,积极探索,待形成成熟的政策措施后,再稳步推开。

     四、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规范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加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统一市场建设,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部一直高度重视。从1999年开始,先后在安徽芜湖、江苏苏州、浙江湖州、河南安阳等地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并就有关问题多次开展专项调研,加强政策研究,探索制度创新。同时,注重将试点中成熟的做法转化为国家政策,如在国发28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目前,我部在试点的基础上,正在加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研究力度,争取尽快形成成果,转化应用。

     五、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管理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我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近期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进一步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部署。对提案中提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登记后可设定抵押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年限可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年限进行登记的意见,根据物权法定和依法登记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未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及使用年限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还不能通过土地登记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使用年限。

     六、关于农民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政策问题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标准将由地方政府制定。

     为了明确相关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按照中央部署,我部正在组织开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专题研究,争取尽快形成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退出等的政策和管理意见。

     七、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07年我部联合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指导意见》,提出了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居住条件的办法。该意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政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同时提出,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