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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4号提案复文

2010-0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9年7月6日以商合函〔2009〕26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海外孵化器帮助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帮助更多中小型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对外投资,2006年国家提出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决策、商业运作、政策支持”的方式,为入区企业提供包括咨询、企业注册、报关报税、投资许可和工作许可申请、仓储及运输、与当地政府和机构的协调中介等公共服务和支持。2005年起,科技部也启动了“海外科技园”的有关工作,为我科技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服务平台。实践证明,上述两种创新投资模式为降低我企业“走出去”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要取得持久、良好的发展,还需获得稳定的支撑条件,探索具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提案中提出,为了提高企业纳税的积极性,让纳税人享受到切实的实惠,建议实行“孵化器”机构与税收相挂钩的机制。财政部认为,此建议与税收政策没有关系,也不涉及税收收入的使用和分配,表示无不同意见。
    三、提案中提到,为了避免引起贸易摩擦、政策成本不断上升,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与品牌建设,我国应减少对出口的直接鼓励,宜采取间接鼓励的激励模式。这个建议已经体现在我国的税收制度建设中。如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遵循入世承诺和国际规则,我们清理了大量涉及出口补贴及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取消了直接鼓励出口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境外所得税税额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政策。在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工作中,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
    四、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信誉、特别是拥有自主品牌的国内企业“走出去”,在商业运作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共赢合作。为此,国家按照国际惯例在金融、财税、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便利和支持;其次,通过建立各种信息资料库、发布对外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健全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搭建投资促进平台等方式,为我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服务;并通过规章制度和培训等方式,要求中国企业在经营中按照国际惯例办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第三,加强政府间合作。利用多双边磋商机制,加强与东道国的合作交流,积极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保障我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们欢迎和支持愿意“走出去”的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等业务,实现自身发展。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