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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9号提案复文

2010-0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9年8月12日以(2009)人社提字第100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做出明确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
    一、关于在制度上保障农民工接受职业培训的问题
    近年来,我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培训制度体系,从制度上引导和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一是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规定,从1999年起,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为期1~3年的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是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为进一步发挥职业培训补贴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就业与培训的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我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对各地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支出,中央
    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三是健全定点机构选择和动态管理制度。针对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今年5月份,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48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并对其办学资金、教学设备、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公示。要求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原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规定,要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并与就业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引导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培训与就业结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关于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的问题
    我部紧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实际,围绕强化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和实施好相关的培训计划。一是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从2006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对4000万农村劳动者进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800万人。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特点,将培训分为三类进行: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者、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据统计,2006~2008年,全国共有2650多万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二是实施特别培训计划。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影响,今年初,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决定在2009~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四类培训: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开展实用技能培训;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为期3~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包括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技能储备培训,以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为进一步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人社部发48号文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首先是实施分类指导机制,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需求,分别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是建立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考评机制,完善补贴办法,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第三是完善培训监督检查机制,逐步建立全省(区、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票、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
    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抓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
    三、关于培训资金来源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农民工培训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培训投入机制。这种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方式,既体
    现了农民工培训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也有利于调动农民工本人的培训积极性,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据统计,2006~2008年期间,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资金支出累计达到80亿元。下一步,我部将与财政部研究建立包括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内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同时,进一步增加投入和加强监管力度,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