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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2号提案复文

2010-02-09

中国老龄协会文件

2009年8月30日以中老提案字〔2009〕5号文函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社保制度的问题
    1.关于“农转非”人员及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各类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农转非”人员及失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可以随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国家对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多个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待遇水平等内容都作了原则规定,并强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截止今年3月底,全国已有29个省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或转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有1201个县(市、区)启动了探索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1324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继续协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2.关于“农转非”人员和失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学生儿童等城镇非从业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村居民,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农转非”人员及失地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其中一项制度。对于困难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其进行帮助。
    3.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问题
    国家十分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自2005年以来,已经连续五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坚持在调整时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较好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0年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们将会同财政部抓紧组织实施,使他们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抓紧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4.关于因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养老和医疗待遇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职人员按规定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部分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问题确实需要妥善研究解决。按照国家确定的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城镇未参保人员和无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问题。
    2008年和2009年,中央财政均安排补助资金,采取地方政府负责,多方筹集资金的方式,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并要求地方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城镇未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准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关于发展老龄产业问题
    老龄产业这一提法,是按市场需求对象——老年群体而划分的。老龄产业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它是由老年消费市场需求增长带动而形成的新兴产业,包括所有有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商品生产和服务。老龄产业是综合性的产业,是从第一、第二、第三以及其他产业派生出来的特殊产业,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至于老龄产业的具体内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但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从产品来说,老龄产业包括适合老年人衣、食、住、行及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所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从服务来说,应包括老年福利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老年教育、老年文化、老年体育等方面。老龄产业日益被发达国家或老龄化形势较为严峻的国家或地区所重视,相比之下,我国对老龄产业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起步比较晚。尽管如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老年人消费观念的转变,我国老龄产业的发展前景将越来越广阔,是一项名副其实的阳光产业。
    老龄产业在整个老龄事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发展老龄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老龄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们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作出了一些优惠规定,鼓励多方参与养老保障服务。如,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明确规定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2008年全国老龄办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也强调,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出台了一系列更具操作性的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对加快发展老龄产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相关扶持政策的力度还不够,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对养老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制定出台更有力的措施,加快老龄产业的发展。
    三、关于发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问题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是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必由之路。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进行政策扶植和资金支持。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2005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保护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一些地方也纷纷立足实际,出台了许多新的优惠政策,使得民办养老机构蓬勃发展,成为我国养老机构的一支重要力量。
    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由于其既符合我国的传统,又成本低廉,非常适合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解决数量庞大的“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2008年1月,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对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任务、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促进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在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过程中,各地普遍把居家养老列入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日程,采取措施,大力加以推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是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实行由政府购买服务与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对孤寡老人、特困老人由政府出资,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其他老人由个人出资购买服务。二是以社区服务设施、组织为依托,实行日托照料与上门服务相结合,普通服务和包户服务相结合,许多地方尝试服务人员与老年人的结对帮扶,以“一带一”、“一帮一”等形式开展包户服务。三是逐步拓展服务领域,从解决居家老人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入手,提供多种服务,从基本的生活照料延伸到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援助等多个方面,有效地满足了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
    四、关于延长退休年龄问题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为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一规定是上世纪50年代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平均寿命、尤其是女性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是一种必然趋势。有关部门将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研究探索延长退休年龄问题,适时出台可行性政策。
    感谢你们对老龄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