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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号提案复文

2010-0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9年9月25日以卫提函〔2009〕391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适宜医疗,解决民众就医负担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优化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作用。目前,各地正在积极落实上述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我部正在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拟按照各地人口、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疾病谱等具体情况,制订各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使当地医疗机构数量和布局合理。同时,我部将修订《医院机构基本标准》,提高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保证医疗机构基本医疗质量。同时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
    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我部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同时正在制订多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开展病种质量管理,还将对部分病种开展单病种收费管理。为加大对医院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我部成立了医疗服务监管司,将继续在全国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等活动,力争将医药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社会共济的方式化解参保人员的疾病经济风险,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要通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才能实现待遇保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作为全体参保人员的代表,需要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切实落实参保人员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实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制度目标。同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改善成本控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关于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管理部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立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按照“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原则,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中对于同类药品或诊疗项目中价格较低的,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全额支付,价格相对较高或容易滥用的,医疗保险基金予以部分支付,以促进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合理使用。二是加强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和药店之间,以及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公平竞争。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制定了不同的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三是加强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有关部门制定的诊疗规范等医疗服务相关标准列为协议内容,将违规行为和费用支付挂钩。四是制定合理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按病种收费付费,按定额付费,总额控制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结算办法,以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参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的积极性。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与反欺诈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近年来,通过不断细化完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了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支出。
    下一步将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就医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完善结算办法,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作用,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