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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与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我国已有超过2亿灵活就业人员活跃在配送、出行、网络直播等诸多领域,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群体以35岁以下年轻劳动者为主,就业灵活、门槛较低,有效吸纳了传统产业转移劳动力、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及临时性失业人员,也为返乡农民工、城市再就业人员等提供了重要收入来源,在稳就业、保民生、促稳定中发挥着“蓄水池”与“稳定器”作用。推动灵活就业人员从“有活干”迈向“有尊严、有保障”的发展新阶段,有几个现象需要高度关注。
一是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但大多平台通过“众包协议”“个体工商户注册”等方式切割法律关系。同时平台垄断性使用算法,并通过算法设定“隐形考核”,同时还过度收集劳动者的个人数据。
二是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闭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不完全劳动关系人员(如日均工时4—8小时的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占比最大,其社保问题复杂。一方面,一些平台企业仍采用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规避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分担社保费用的比例未明确,实际保障水平不足。
三是技术革命加速,易引发结构性失业风险。随着人工智能、自动化等技术快速渗透,大量重复性强、标准化程度高、技能门槛单一的传统岗位,正面临被机器或算法替代的压力。
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动。
在立法上构建分层分类的权益保障体系。加快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和企业劳动保护责任。建议最高法围绕“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发布新业态劳动争议指导案例,明确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依法认定为构成的,则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单纯拘泥于形式和外观。此外设立“算法透明度”条款,平台算法的制定过程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可以通过组建算法审查委员会定期对平台算法逻辑进行监督审查。
在社会保障上强化关键保障配套措施。鼓励平台企业积极作为,可采取“平台缴费﹢政府补贴”模式,对平台企业为不完全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社保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推动平台企业与社保系统数据对接,探索“接单即缴”模式,即平台企业按每单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自动划转社保费用,按日参保、按日计费,降低缴费门槛。根据部分城市试点情况,应适时启动省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职业伤害保险范围。明确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强制参保职业伤害保险的法律依据,使其保障水平接近工伤保险。
在监管上构建“数据共享﹢联合执法”协同监管机制。人社、工会、市场监管、司法、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搭建“新业态用工监测平台”,共同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推行“一案三查制度”,对接收到的投诉案件要同时核查劳动关系、税收缴纳、社保合规三项要素是否合法合规,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强化平台企业监管与评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多次严重违法违规的平台,限制政府采购参与、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在产业转型上培育新兴就业载体。在就业服务方面,将零工市场、工会驿站等升级为综合服务中心,推动全国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让“暖心服务﹢就业撮合﹢权益护航”三位一体体系常态化,以数字赋能实现岗位精准匹配与用工流程规范;结合城市更新、乡村振兴、银发经济发展,积极开发社区服务、老年康护、农村电商等本地化、社区性就业岗位,引导部分转移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在产业转型方面,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研究制定自动驾驶、无人机配送等技术应用的社会影响评估指南和分阶段推广路线图,为劳动力转移预留缓冲期;重点扶持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创造高端岗位的同时,衍生运维、培训、服务等中端技能岗位,承接部分转型劳动力。
在社会救助上完善应急兜底体系。由统计、人社、网信、工会等部门协同,建立新就业形态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模型,实时跟踪岗位、收入、流动及技术替代等关键数据,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对因技术替代、行业调整突然失业且生活困难的劳动者,简化临时救助、低保申请程序,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设立关爱基金,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应急救助。客观宣传技术进步与就业关系,避免制造恐慌;在社区、平台设立心理服务站点,为承受转型压力的劳动者提供心理疏导与职业规划指导,增强其适应能力与再就业信心。
(作者 杨智 系全国政协委员,武汉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