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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进入新阶段。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的时代背景下,新质生产力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而以人工智能技术规模化、价值化应用为核心的智能经济新形态,正是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的前沿阵地。“智能经济新形态”是“人工智能﹢”连续三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后的深化拓展,其核心是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从“点状应用”走向“规模化应用”,从“技术导向”转向“价值导向”。这一转变不仅体现了我国对人工智能发展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对智能经济新形态的关键支撑作用。
锚定“新突破”: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供给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指出,“不能光看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现在增长的是硬实力,追求的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经过不断转型升级、提质换代,一步一步往上走。”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从传统生产力向新质生产力跃升的必然趋势,也为知识产权服务智能经济新形态指明了方向。
新质生产力与智能经济新形态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关联。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先进生产力,其核心标志是全要素生产率的大幅提升。智能经济新形态则以算力、数据、算法三大关键要素为基础,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形成“AI﹢制造”“AI﹢民生”“AI﹢治理”等多元化应用场景。“十四五”时期,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加速突破,在若干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重要进展。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持续完善,为创新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专利审查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修订《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涉及算法、商业方法及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审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算法类专利申请的制度障碍。截至2025年底,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发明专利有效量已位居全球前列,信息技术管理方法、计算机技术等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增速显著高于整体水平,反映出该领域创新活力的持续增强。这一成绩的取得,既得益于我国科技创新的持续投入,也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十五五”规划纲要描绘了“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快速突破”的科技自立自强图景。实现这些目标,要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链条部署、体系化布局,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保障作用。
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实现,离不开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支撑。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机制,促进基础研究成果向应用研究转化,缩短从“0”到“1”的创新周期。其激励作用主要体现:首先,专利制度为基础研究成果提供了法律保护,使研究者能够获得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从而获得继续研究的资金和动力。其次,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权机制,明确了创新成果的归属,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制度基础。再次,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等机制,促进了基础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在数据产权制度方面,数据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要素。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国家层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构建,在充分保障数据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前提下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地方层面,各省市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试点案例显示,数据产权制度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提供激励举措,有助于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新突破。
畅通“新途径”: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运用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指出:“原创性技术要从‘0’到‘1’,从实验实现转化,而不是停留在论文阶段。以后还要把‘1’拉长、推进。”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也为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基础研究提出了明确要求。科技创新最终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破解科技、经济“两张皮”难题,需要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创新链是引领、产业链是载体、资金链是血液、人才链是根基。“四链”深度融合是要素资源的高效流动、精准匹配与相互促进,构建创新引领产业、产业吸引资本、资本集聚人才、人才支撑创新的良性生态循环。知识产权制度在“四链”融合中发挥着连接和催化作用。在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连接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专利转化运用,促进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54%,连续多年稳步增长,显示出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强劲动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等机制持续完善,为科技创新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有效拓宽了科研成果转化的资金渠道。在人才链的支撑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者合法权益,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创新成果的财产权,保障创新者能够从智力投入中获得合理回报,从而吸引更多人才投身科技创新。同时,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职务发明奖励、专利转化收益分配等机制,保障科研人员的创新收益,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励。
“十五五”期间,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将以制度供给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还通过技术供给提升转化效率。区块链存证技术、AI专利价值评估系统、智能预警系统等技术创新,为知识产权运用提供高效工具。例如,区块链技术将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不可篡改的存证手段,有效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取证难、举证难问题。随着人工智能专利数量的快速增长,传统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已难以适应需求。这些技术工具的应用,将显著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率,为科研成果从“1”到“N”的拓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开创“新局面”: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知识产权布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需要“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分层施策体现了服务产业创新战略的适应性特征:对传统产业强调改造升级中的技术吸收与再创新,对新兴产业强调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对未来产业则强调关键核心技术的前瞻布局。
从“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到“坚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新赛道并重”,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意在筑牢实体经济根基。传统产业升级的核心在于技术创新和效率提升。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推动传统产业向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方向转型。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成果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推动产业升级取得新局面。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
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的关键在于核心技术突破和专利布局与数据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专利保护机制,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形成核心技术专利。同时,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专利信息检索、分析等工具,帮助企业了解技术发展动态,制定科学的研发策略。
“十五五”开局起步,国务院相关部门积极布局量子科技、生物制造、脑机接口、第六代通讯等未来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各地正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集群,加速打造动能强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未来产业的培育需要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数据产权保护、算法专利审查、标准必要专利等机制,为未来产业发展提供保护现有创新成果的制度保障,还将为未来产业发展预留制度空间。
巩固“新成果”:新质生产力培育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为结出科创硕果厚植肥沃土壤。新质生产力由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驱动,如果制度环境欠佳,就容易在创新、发展、应用等环节形成堵点。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应完善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一)双向赋能的知识产权与新质生产力
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制度与新质生产力之间存在双向赋能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在人工智能领域,我国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和授权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一成绩的取得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修订《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的审查标准,解决了算法专利的可专利性障碍,使人工智能技术专利呈现出井喷式增长。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和治理效能提升。这种双向赋能在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过程中更为显著。智能经济依托算力、数据、算法三大要素,通过智算集群、5G﹢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工程,构建高效智能算力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适应这种技术经济范式的变革,从传统的“权利保护”转向“创新生态构建”。这体现为:在创新激励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以及对创新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在市场规范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规范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特别是生成内容的保护问题,平衡知识共享与市场竞争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良性竞争;在国际竞争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通过提升我国在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强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的地位。
新质生产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推动作用同样显著。在保护范围扩展方面,新质生产力催生了新兴知识产权客体和新型权利,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范围的扩展。例如,高价值数据资源、精品版权、先进算法、计算机程序等新兴客体,不仅是人工智能领域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治理模式创新方面,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治理模式的创新,如场景化治理、智能化治理等。在国际规则参与方面,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动我国从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
(二)新兴领域生成内容保护的制度创新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催生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一新兴领域,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治理方面,2025年3月,国家网信办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了生成内容的定义与标识规范,为相关内容的可追溯性提供了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在探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机制,以推动实现“创作即确权”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能力。这一制度创新,有效解决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法院也在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例如,2025年11月,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斗破苍穹》角色训练著作权侵权案宣判,法院认定其侵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而平台方因无过错无需担责。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起草相关指导意见,拟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规则、数据训练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为生成内容保护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这些司法实践为知识产权制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案例支撑。
展望未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将加速智能化转型,保护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数据、算法、模型等新型客体,治理模式将更加注重场景化、精准化。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将催生更多新兴知识产权客体和新型权利,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将进一步扩展,助力智能经济新形态的高质量发展。我国将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从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为全球科技合作与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 马一德 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北京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