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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视角丨以法治思维保障民族团结进步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

2026-03-23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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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2026年3月12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该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迈入全新阶段,是新时代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推动全国各族群众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里程碑。

深刻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目的的四个维度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四大立法目的,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构成了一个层层递进、逻辑严密、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蕴含着深刻的内在逻辑。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基不牢,地动山摇。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一项基础性事业,确保了整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稳定承载能力。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和实施,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与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从而确保各民族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互助合作,“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确保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更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主线和灵魂。整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仅反映了其“四个与共”(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宗教观)“三个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等内涵,也包含其三大核心板块,即构筑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也是围绕其展开立法设计,将这一重大理论成果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可监督的法律制度机制,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法律规范。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宏伟目标和实践指向,既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需要系统推进的社会工程。本质上是将凝聚着共同价值追求的共同体意识,转化为改造客观世界的具体实践和行动,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地生根,将其从抽象的价值认同转化为具体可感的社会现实,真正融入各族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在具体实践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立法征询中基层声音的汇聚,到地方探索中创新经验的积累;从精神家园的文化浸润,到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互动;从共同繁荣的发展支撑,到法律的保障与监督,无不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际成效,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根基和可操作的实践路径,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从理念转化为现实,从愿景转化为行动。

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也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总目标。各民族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参与者、建设者和共享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本保证,必须凝聚56个民族的智慧和力量,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发展的大局上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为了通过法治凝聚这种力量,确保在“共筑中国梦”的征程中,一个民族都不少,让发展的成果转化为凝聚人心的力量,共同应对复兴路上的风险挑战,守望相助、手足情深。

在辩证统一中彰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治品格

共同性与差异性相统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的重要法治实践,不仅将“增进共同性”确立为立法工作基本原则之一,明确了其主导和方向地位,也深刻蕴含着“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工作原则,不能只强调共同性而忽视差异性,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华民族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以及对法治精神的精准诠释。共同性不足,难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差异性被忽视,则难以获得认同、行稳致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法治框架下妥善处理这一关系,既守住了中华民族的“同”,又护住了各民族的“美”,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科学的准则。

政治性与人民性相统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充分体现了政治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该法以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贯穿全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工作,将其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大政治任务,全过程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了这部法律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以法律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各族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如法案中对民族地区产业扶持、人才培养、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规定,让各族群众在法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从而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夯实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根基。

刚性与柔性相统一。刚性和柔性是贯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律品格。法律的“刚性”体现在对破坏民族团结行为的明确禁止和法律责任追究,这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可动摇的底线。比如,第五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六条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种禁止性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柔性的一面,体现在“促进”二字之上。促进型立法以提倡、激励、服务为核心,注重提供方向性指引。党和国家以积极的姿态,通过激励、引导、扶持、保障等综合性法治手段,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主动自觉参与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之中,最终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

奋力谱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实施的实践篇章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切实提升运用法治方式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能力水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不仅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原则、法律逻辑和规范方式来认识、分析和处理民族事务,也要以法治的方式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一是尊法学法,要尊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其处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首要地位,维护其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对其确立的要求、原则和责任等的深刻认同与自觉遵循。二是学法。不仅要学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还要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关联法律,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三是守法。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把握好“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必须自觉在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内用权,不能以“促进”之名行侵权之实。另一方面,各族群众严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红线,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享有其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四是用法。要遵循“一断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民族问题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做到有事找法、严格执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遇到矛盾纠纷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当发现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时,敢于举报、劝阻和制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工作、化解矛盾、凝聚共识,实现从“法律工具”到“法治思维”的升华。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随着法律文本不断丰富与完善,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反映了党对民族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走深走实。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规范转化为基层治理的生动实践,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成为各族群众的“幸福公约”,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各民族群众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民族团结进步之路,从而实现各民族广泛且全面的交往交流交融,在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发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引领作用,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有形有感有效推进,归根到底是要发挥制度机制的保障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一方面,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治精神全面纳入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以及相关民族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各级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重要学习内容,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各部门协同发力,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协同处置等机制,促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核心理念融入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等方面制度机制之中,从法律层面为各民族文化认同、经济社会发展、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治理能力水平和安全巩固稳定保驾护航。

总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健全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机制,充实了涉民族领域的立法内涵,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共同构成完备的民族工作法律体系。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引领下,各族群众的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不断增强,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中华民族大团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作者陈永亮系西南大学教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重庆基地首席专家;张晏宾系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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