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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碧灵常委的发言:生态补偿亟待增强硬约束

2018-08-22来源:人民政协报 A- A+

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16年,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但由于缺乏法律约束、资金保障困难等原因,目前工作推进仍然比较缓慢。

首先,纵向生态补偿不全面、不平衡、不到位。一是不全面,2008年开始建立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对森林功能的补偿,对湿地和水环境保护基本没有涉及。二是不均衡,2008年,中央纵向生态补偿只涉及452个县、60亿元,虽然目前已扩大到818个县、600多亿元,但仍有为保护生态作出重要贡献的县未纳入。其次,横向生态补偿缺乏法规政策硬约束。第三,专项生态补偿标准偏低。为此,建议:

理顺体制机制。有关部门应尽快落实工作责任,列出任务清单,加强督办督察。

加快专项立法。要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

建立多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加快建立政府统筹、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

扩大补偿范围。将湿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具有重要保护功能的区域,基本农田、未污染耕地保护区等为保护大气环境、耕地和土壤环境作出贡献的区域,以及部分限制开发区域,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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