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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2018-01-30来源:中国政协网 A- A+

(2014年1月14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大会期间及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1%左右。其中,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界别小组的重点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30%。

第四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及时将立案提案送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从中各自推荐2~3件提案。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进行推荐,数量不超过本委员会所涉专业领域提案数的1%,同时结合年度工作,推荐1~2件提案,作为本委员会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

(二)初选。政协提案交办会后,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有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相关承办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政协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承办单位意见。

(三)审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印发。

第六条 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题目可以是单件重点提案,也可以是广泛关注的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

(一)以专题调研或视察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或与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督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提案委员会应做好督办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以提案办理协商会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协商情况以《重要提案摘报》的方式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以《专门委员会简报》形式反映。

(三)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委员会以《重要提案摘报》的方式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关于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九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有关部门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在年底前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委员会汇总后向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后实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暂行办法》(政全厅发〔2012〕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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