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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提案

2016-03-02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180号提案

 

案   由:关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提案

主   办:司法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王俊峰

内   容:

公共法律服务是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从现状来看,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有的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可持续性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散,依托各部门、单位的法律服务中心繁多,但缺少统一整合;少数公益法律服务人员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部分法律服务质量不高,人民群众不满意;缺少专职公共/公益法律服务队伍;经费保障不力,制约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开展;等等。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加强制度保障和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

2014年2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等问题作出部署。为促进《意见》实施,尽快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1.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要目标,以政府为主导,统筹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指导目录,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和管理办法,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的力度,在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主要通过市场手段调动其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优化资源配置,设立统一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法制宣传教育、公益法律服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职能。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将主要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4.加强公共/公益法律服务专职队伍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对于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专职法律服务人员,享受相应职级公务员待遇。

5.鉴于我国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建议在我国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政府机关设立法律专员,专门负责法制宣传和协调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