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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号提案复文

2016-03-02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2949号(经济发展类 188号)提案答复的函

苏志刚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调休假、促旅游、拉内需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确立了带薪年休假制度, 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原人事部和我部相继颁布施行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天数、休假安排方式、补偿机制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地也制定出台了落实条例的办法细则,并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相关规定。

带薪年休假制度自 2008年施行以来,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据近年来我部每年对全国部分城市社区直报调查数据显示,半数以上职工能够依法休假或未休假但得到补偿,且休假职工比例呈现稳步上升趋势。但正如您所说,仍有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一是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政策,增强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二是进一步加强职工带薪年休假法规政策的宣传,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落实职工年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安排好职工年休假。三是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指导帮助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主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五是倡导培育休假文化和鼓励发展休闲事业,为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您提出有关强制执行、细化法律法规、主动作为等具体建议,对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充分考虑、积极借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