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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号提案复文

2016-03-02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1831号(社会管理类 15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元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员工带薪休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障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实施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带薪休假的条件、休假时间及监督处罚和救济手段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法规的操作性,原人事部和我部相继颁布施行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除了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计算、休假安排方式、对未休假职工补偿机制外,还对监督处罚和法律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动这项制度逐步在多数用人单位得到落实,但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一是加大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和帮助各类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了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提高职工依法维护休假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制定和完善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办法,科学制订职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与职工休假,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落到实处。三是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反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您提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监督落实带薪休假法律规章的建议,我们指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向当地立法部门反映。

二、关于设立带薪休假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因休息休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依法受理,依法调解仲裁。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职工带薪休假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职工因带薪年休假问题与企事业单位产生争议,可依法向各地专门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受到侵害的,还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