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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23号(社会管理类2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廖永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公平开放职业资格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业资格制度问题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要求,我部牵头组织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和职业资格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四批共211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4项(准入类职业资格34项、水平评价类60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17项(准入类职业资格1项、水平评价类116项)。为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我部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我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我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的职业资格项目调整、政策衔接、考试日期、报名缴费等具体事宜提出具体过渡办法。此外,为巩固职业资格清理成果,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我部正在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对已取消和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的职业资格目录,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二是研究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提出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思路。三是会同行业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组织实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四是完善并出台《行业协会和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研究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行业协会和学会承担。
    二、关于就业准入问题
    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多年来,我部在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并明确规定,就业准入属行政许可,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
    我部作为职业资格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依法控制准入类职业资格设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一律不得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工种),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研究制定准入类职业资格目录,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创造条件。
    三、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问题
    近年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民政部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高度重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工作。
    (一)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已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方式进行管理的过渡衔接办法。制定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分类目录和直接登记的具体办法。
    (二)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牵头负责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将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选择100个左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并指导各地同步开展脱钩试点工作,从而推进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
    (三)落实《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执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四)探索搭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对接平台,通过调研、论坛、展会等形式让行业协会商会多交流,相互之间取长补短。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五)配合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和市场能够自行解决、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