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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130号(医疗体育类211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金生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着力从政府、社会、个人三个层面落实控烟的提案”收悉。经商法制办、烟草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层面的控烟建议
    (一)关于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三类立法计划,我委起草的《条例》送审稿已于2014年10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于11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我委正配合法制办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争取尽早出台。
    (二)关于认真落实两办通知,强化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计生机构全部纳入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范围,制定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要求工作人员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外场所吸烟,卫生计生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禁烟有关规定。同时,委托第三方对全国无烟卫生计生机构进行暗访评估,发布暗访评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发挥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控烟的带头示范作用。
    (三)关于采取不同控烟措施,加强现有控烟法规的落实。2008年以来,我国已有17个城市制定了接近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的地方性无烟环境法规、规章。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哈尔滨、长春、杭州、兰州、西宁、南宁、银川、青岛、鞍山、唐山、绍兴、克拉玛依。这些法律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落实控烟法规、规章的规定。此外,《条例》送审稿对控烟执法、考核、监测、评估等方面问题也都做了具体规定,接下来,我委将配合相关部门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关于社会层面的控烟建议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控烟氛围;创新宣传模式,使控烟工作贴近生活实际。我委历来十分重视控烟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形式上也尝试采用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利用新媒体的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平台和传统媒体的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控烟相关知识。
    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了《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阐述吸烟危害健康的权威报告,充分汇集了国内外科学研究证据,系统阐述了吸烟及二手烟对健康的危害。为扩大烟草危害健康知识的知晓率,我委根据《报告》编写了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并印发全国。
    2008年以来,我委连续开展中国烟草控制大众媒体传播活动,通过各种媒体激励活动,充分调动媒体对控烟宣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此外,我委与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等联合制作了《支持公共场所禁烟,为自己为他人》等多部控烟公益广告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等电视台播出。2012年起,利用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组织部分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作控烟公益宣传片,并在省、市、县级电视台播放。
    最近的烟草流行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程度较2009年调查结果有很大提升,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下一步,我委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进一步丰富控烟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强化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深入地开展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继续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氛围。
    (二)关于设置控烟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条例》送审稿未规定有奖举报机制,但对致力于控烟工作的优秀集体和个人,《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提高群众监督积极性的有效措施。
    (三)关于积极鼓励吸烟者戒烟,提供便利的控烟咨询和戒烟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戒烟和对烟草依赖的治疗是《公约》第14条的要求。2007年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医疗机构戒烟能力建设,原卫生部组织编写了《2007版中国医生戒烟指南》和《戒烟门诊操作指南》,并围绕指南举办系列培训班,提高医生的戒烟能力。2008年,原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无烟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为吸烟患者提供戒烟服务。目前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支持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戒烟门诊,为广大群众提供戒烟服务。另外,切实发挥12320卫生热线的戒烟服务作用。2012年,我委通过12320卫生热线在全国4个省市开始开展热线戒烟干预试点工作,2013年扩大到10个省市。2014年,12320热线戒烟咨询服务纳入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在已经开通12320卫生热线的29个省市,开展热线戒烟干预服务。
    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要求卫生计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我委组织专家编写的《中国临床戒烟指南(2015年版)》,已于2015年5月正式出版,为全国医务人员开展戒烟服务提供指导。
    在创建独立戒烟服务体系的同时,我委尝试整合现有各类戒烟服务资源,努力建立立体化的戒烟服务网络。如试点医生简短戒烟服务与戒烟门诊服务结合,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向免费戒烟热线转诊慢性病吸烟者等模式。下一阶段,我委将逐步完善戒烟服务体系,扩大戒烟服务的可及性,帮助更多吸烟者成功戒烟。
    三、关于个人层面的控烟建议
    (一)关于鼓励和教育吸烟者应在明确标识的吸烟区或非公共场所吸烟。在控烟宣传和教育过程中,我委针对吸烟人群制定了一系列宣传策略,如对吸烟危害健康知识的广泛宣传,统一制作禁烟标识,对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界定问题进行研究等。同时,发动广大控烟志愿者参与控烟宣传与监督,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和引导,指引他们到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二)关于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烟税和烟草销售价格。我委一直积极呼吁、推动提高烟草税价。经询财政部门,我国除对烟叶收购征收烟叶税和对烟草的生产、加工、销售和进口征收增值税外,还对卷烟、雪茄、烟丝等征收消费税。2009年5月1日,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卷烟消费税,在对卷烟保持从量定额税率(0.003元/支)征收的基础上,又分别将甲、乙类卷烟的比例税率由45%、30%提高到56%、36%,同时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2015年国家在卷烟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保持不变,将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至11%,按照(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有效发挥消费税在抑制烟草消费等方面的作用。
    (三)关于对吸烟者的医保缴费和报销比例进行调整。经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同一统筹地区同一制度内执行统一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只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下一步,我委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协同,不断推进完善基本医保制度,从政府、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落实控烟工作。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