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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8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98号(医疗体育类476号)提案答复的函


    于文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中医药在构建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中作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首先分析了自2009年中央启动了新一轮医改以来,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全面建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公立医院改革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医改进入攻坚期,进而为振兴我国中医药事业提出了具体建议,体现了您对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并根据管理职能分工,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关于将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根据刘延东副总理的指示:“要抓紧研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促进中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是对较长一段时间中医药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对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在经过多次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完成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初稿),下一步将深化战略规划研究和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于今年9月份上报国务院医改办,积极推动规划纲要以国务院发文出台。
    二、关于尽快出台中医药法
    2011年12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稿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医疗机构、高校和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北京、内蒙古、广东、贵州等地进行调研;梳理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对送审稿作了修改。目前,中医药法已列为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报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我局一直十分重视中医药事业,始终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加大相关工作力度,促进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一是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医改工作总体部署。我局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在深化医改工作中,我局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并在牵头起草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二是结合医改工作,不断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2009年新一轮医改实施以来,我局共安排中央投资170多亿元,支持全国920多所县级中医医院、150多所地市级中医医院和16家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不断改善中医药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此外,我们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时,也重点对中医药服务设施进行了加强,进一步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三是促进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我局在牵头编制的《生物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以中药标准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为核心,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培育现代中药大品种。同时,组织实施中医药产业化专项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推进创新药物品种和中药临床特色优势产品产业化,促进中药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我局将加快中医药“四个体系”建设。一是加快中医药政策体系建设。政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要以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为目标,逐步构建以中医药战略规划等基本政策为基础,以中医医疗服务等业务政策为核心,以中医药研究队伍、中医药研究平台等支撑政策为载体,以财政投入、医保等保障政策为必要组成,体现中医药特点规律、符合中医药发展要求的政策体系,促进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机制。二是加快中医药法律体系建设。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逐步构建有中医药特点的、相对系统完整的、与中医药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框架,构建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中医药专门法律为主体、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调补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系统完善的中医药法律体系,为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是加快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我们要逐步建立涵盖中医药名词术语等中医药基础标准、针灸等中医药技术标准、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管理标准等中医药管理标准、民族医药名词术语等民族医药标准等方面的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结构比较合理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以及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标准质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四是加快中医药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在卫生计生综合执法体系下的中医药监督体制机制建设,合理界定中医药执法权限,明确中医药执法责任,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中医药监督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开展依法行政、养生保健、非法广告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委员们提出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鼓励中医药诊疗服务纳入医保付费范畴等建议十分重要,我们原则赞同并将结合“十三五”规划研究制定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继续加大工作和扶持力度,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