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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28号(医疗体育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


    马秀珍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贫困地区妇幼医疗服务水平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健康。《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要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医疗卫生领域有关重点工程安排和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委编制实施了《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方案》,把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建设方案,支持房屋陈旧、短缺的县级和部分地市级1100所妇幼保健院(所)建设。2013年和2014年已安排中央投资33亿元,共支持全国556所妇幼保健院(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财政部答复,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是加大妇幼卫生投入的基础和依据。对于包括妇幼卫生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按照80%和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的不同比例补助。对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财政按照项目任务和对应的项目支出标准安排补助。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妇幼卫生投入机制,合理划分各级财政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
    1986年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及2006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地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对加强妇幼卫生队伍、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高,亟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不断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力量,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开展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等研究,为合理制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为提高欠发达地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2013年起,我委启动实施了西部地区妇幼卫生能力提升项目,以西部地区和吕梁山片区为重点选取部分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受援单位,与江苏、浙江、湖北等省综合实力较强的妇幼保健院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人员进修、实地指导、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组织集中培训等形式,提高西部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和服务能力,目前项目受援单位已达55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为吸引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国家在职称评定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倾斜政策。1986年,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原卫生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对县级以下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药、民族医药及从事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现场工作为主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可适当放宽对外文、论文的要求。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了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目前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到位,内部分配机制不断完善,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为吸引包括妇幼保健人员在内的卫生人才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就业,国家出台了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一系列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稳定人才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2009年深化医改中明确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作为重点改革之一,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即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免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包括妇幼卫生服务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包括5次孕产妇健康管理和2次产后访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涵盖了基本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安排,2015年人均经费标准已达到40元。
    民政部答复,2010年,民政部会同原卫生部开展了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首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纳入试点地区保障范围,此后又扩大了病种范围。在规范临床路径和先定费用的基础上,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再救助20%。2012年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启动重特大基本医疗救助试点,明确要求各地优先将罹患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病种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纳入救助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