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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1071号(科学技术类 054号)提案答复的函


    高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数据共享管理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科技界对科学数据共享的呼声很高,地学领域专家早在 1994年就呼吁在地学领域开展科学数据共享。 1999年,科技部在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中,启动了科技基础数据库建设。 2001年,科技部成立“科学数据共享调研组”,在基础性、公益性行业领域开展科学数据资源调研、共享机制研究,提出我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实施意见。 2001年 12月,科技部启动了第一个共享试点——气象科学数据共享试点。2002年 6月,科技部等 5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文件,提出要建立重要科研设备和科学数据资料共享机制,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 2002年 12月,科技部又启动 8个共享试点:农业、林业、水文水资源、地震、测绘、地球系统科学、可持续发展、农村现代科技共享试点。 2003年,科技部在财政部的支持下设立了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科学数据共享工程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科学数据共享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作用。
    自 2001年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实施以来,科技部先后在资源环境、医药卫生、农业、基础与前沿、工程技术等领域启动了 18个项目,整合和共享了大批科学数据资源,初步改变了我国科学数据资源部门独享、条块分割的局面,促进了相关行业内部数据的共享,带动了跨行业的数据交换,为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提供了大量数据共享服务,为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长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关于对不同采集方式的数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发展规划( 2005—2010年)》,对不同采集方式的数据实行分类管理,确立了针对行业部门基础科学数据和交叉领域科研项目数据等两大类型数据的科学数据共享体系。一是面向行业部门的基础科学数据整合与共享。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先后启动并持续支持了气象、地震、海洋、水文水资源、测绘、国土等领域的数据共享,促进了国家行业部门长期布局的监测、观测基础科学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二是面向交叉领域的科学研究数据整合与共享。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先后启动了农业、林业、地球系统科学、医药卫生、先进制造等领域中的科学研究数据资源共享,促进了我国科研机构长期积累的科学研究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要实现这些数据的价值,关键在于数据的共享和使用,而数据汇交是实现数据共享的前提。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分散科学数据和研究项目数据整合和共享的实践和经验积累基础上,科技部于 2008年 3月正式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工作的通知》,同时颁布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暂行办法》,成立了 973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中心,从实质上推动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据的汇交工作。目前,已汇交数据集 2767个,数据量约 2TB。汇交的数据已被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部门的多家科研、教学、管理单位使用,为相关的科研和管理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服务。 2013年,科技部启动了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进一步提升专项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的共享和服务水平,加快科技基础性工作成果的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基础性工作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工作流程,推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行业专项等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统一汇交,将科学数据汇交纳入项目管理流程。
    二、关于明确界定保密数据范围
    1995年,原国家科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了《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该规定是科学技术领域保密工作的重要依据。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说,“不在保密之列的数据就按照数据共享规定办理”。由于大量科学数据涉及的专业、类型、领域和详细程度具有复杂性,很难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是否需要保密,只能由各主管部门、数据采集单位以及该领域的同行专家共同进行判断,这样才能在保密的基础上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下一步,科技部将继续关注科学数据保密相关工作,在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等相关工作中加以落实。
    三、关于保障数据共享的措施
    “十二五”期间,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完善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不断推进成果的共享和使用。加强科学数据共享制度建设,强化科学数据共享的制度保障。把成果共享和使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成果共享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成果的宣传力度,树立共享理念并不断增强共享意识。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学数据共享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地方的作用,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能和工作定位;推行“法人责任制”,管理单位在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发挥调动科技中介机构等市场力量在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环节的重要作用。


        科技部
        201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