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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数据共享管理制度的提案

2016-02-28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71号提案
    案   由: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数据共享管理制度的提案
    主   办:科技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高抒
    内   容:
    据报道,我国 2014年在科技、研发上的投入已达到一万三千亿元。如此巨大的投入,用好了,可以较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目前还存在着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浪费,其中一个方面是与数据采集和使用有关的。
    最明显的问题是数据共享。这个问题讨论了多年,其重要性大家都明白,尤其是地球与环境科学,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现场观测、取样,代价巨大,如果数据不能共享,势必造成资源浪费。但我国过去关于数据共享的制度建设非常落后,经常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数据采集和汇交作出一些不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最终流于形式,单位和个人经常依然是我行我素。所以,数据共享呼吁了多年,仍然不能实现,变成为一个老难题。根据国外经验,数据共享要依靠管理制度和措施来实现;因此,提出现行管理办法的改进建议如下。
    (一)对不同采集方式的数据实行分类管理。在科技活动中,人们每天都在获得大量数据,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所有数据都纳入共享范围。一般而言,只有专门为数据采集而设计的国家投入才被要求共享,例如美国 NOAA在国际水域和美国海岸带建设的两个观测网体系是属于共享范围。有些为大型研究项目而进行的数据采集则只对部分材料实施有限范围的共享,例如 IODP各航次中获得的样品要通过一定的申请程序才能共享。这是一种有条件共享, IODP为此专门制定了数据共享办法。至于规模较小的研究项目,即使科技人员实施了数据采集(如现场观测、样品采集和实验室分析),也不要求他们的数据都要拿出来共享,当然这不包括事先明确的数据提交任务。科技人员被允许保留他们的私密数据,尽管其数据获得是公共投入的结果,这有利于他们进行创新性的研究活动。虽然如此,国外也有不少学者还是愿意拿出他们的数据与同行交流,或者用于合作研究,这也是管理部门所鼓励的。总之,哪些数据必须共享、哪些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数据由谁管理(储存和提供使用)、有偿还是无偿使用、数据需求和提供的程序等,都应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二)明确界定保密数据范围。有些数据,尽管是国家专门设立的项目获得的,但由于其保密性质而不能进入共享范围。例如,一些涉及军事秘密的数据就是如此。重要的是,在数据采集之前就应明确这类数据是属于保密范畴,甚至数据采集任务本身也应该是保密的,无需向公众公开此类数据采集计划。不在保密之列的数据就按照前述的数据共享规定办理。国家应在数据保密问题上制定合理的界定标准,事先告知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凡是不在保密之列的数据则都应是可以共享的。此外,保密应是针对特定的一部分计划或项目的,不能是针对数据的学科类型的,例如,假如把物理海洋学中的盐度和流速数据均列为保密范围,则物理海洋学的科学研究将无法进行。
    (三)采取保障数据共享的措施。数据共享的日常工作涉及数据复制、发送等琐碎内容,所以应与考核方法和激励机制相联系。如果采取吃大锅饭、干好干坏都一样的办法,数据共享就难以顺利实施,这跟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管理是一样的。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有一个海底观测网(称为 NEPTUNE),它由仪器研发、现场观测安装、数据存储、科研人员联络等各个部门组成,有几百名职工,这些职工的作为是大还是小,是由市场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主管部门以数据用户和共享数据数量作为机构的考核指标。如果其规模与职工的工作量相当,说明机构的规模是有存在的必要的,否则就要考虑机构的投入是否恰当。另外一点是数据共享的发展趋势,如果呈现上升趋势,则可以增加投入。在此考核体系下,观测站的负责人必然要寻求共享数据规模扩大的途径,他们不仅不会拿着数据坐吃山空、给科技人员设置障碍,相反,他们将努力发展新的数据用户,力图扩大观测站的影响,因为这件事关系到该机构全体人员的利益。这样的经验应该被我国管理部门所吸取。数据共享的任务应与特定的机构相联系。另外,哪些机构承担数据共享的业务,其人员编制和经费从哪里来?必须要加以明确。在此基础上,要以市场经济的规律来管理这些机构,将其收益与市场需求挂钩。只要能够完成数据共享使命,挂靠一些民营企业来做也是可以尝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