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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3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0163号(商贸旅游类 006号)提案答复的函


    致公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废旧汽车绿色拆解再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1年,国务院发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步入法制化轨道。多年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多策并举,积极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一、关于实施立法管理,强制报废回收
    2012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国家依据机动车使用、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等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有关要求。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同时,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避免行业无序发展,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水平,商务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积极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目前,《条例》已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二、关于加大补贴力度,合理回收补偿
    从 2002年起,为加快全社会范围内老旧汽车淘汰力度,中央财政积极支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2009年 6月至 2010年底,财政部、商务部在原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基础上,开展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 2011年以后,考虑到我国汽车销量、能源结构和补贴政策对车主淘汰老旧汽车积极性的撬动作用逐步减弱等实际情况,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不再执行,但继续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补贴重型载货汽车等提前报废更新。
    同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于 2013年启动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对购买再制造产品并交回旧件的消费者,中央财政按照推广置换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关于加强技术改造,提升行业水平
    2005年,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要领域,2007年,发展改革委选择 14家整车、零部件企业及部分再制造专门企业开展了再制造试点。截至 2013年底,试点单位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 50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产值超过 40亿元,并在探索旧件回收、再制造生产、再制造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2009年至 2012年,中央财政资金积极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了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项目,取得初步成效。
    四、关于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围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加大对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依法严查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黄标车违反禁行标志等违法行为;通过信函、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开设绿色通道,方便群众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对连续 3个检验周期不检验的,一律强制报废。 2014年,全国共办理 662.2万笔汽车注销登记业务,共查处 3.97万起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下一步,商务部将从以下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快《条例》制订工作,拟进一步明确回收拆解资格许可制度,提高技术准入条件,健全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强规划指导,引导各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回收拆解企业。在健全回收拆解监管机制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可用于再制造的“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完善财税政策,研究对回收拆解达标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切实缓解企业税负过重压力,扶持行业发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促进老旧汽车淘汰进程。
    二是加快报废汽车现代回收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推进回收拆解企业优化整合。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培育起点高、具有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破碎示范中心,加快形成专业化分工明确,以区域性破碎中心为龙头,回收拆解骨干企业为支撑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格局。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车辆有效回收。采用经济调节手段,提高车主交车积极性。推动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向县、乡镇延伸服务网点,拓展上门收车等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正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为车主交车提供便利。强化管理,督促车主通过正规渠道交车,推行临近报废和达到报废标准车辆公示制度,对于未按规定交售报废汽车的车主再次购买或转卖汽车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引导全民自觉抵制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
    四是强化协作配合,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拓展运行监控、统计分析、风险预警等功能,推动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探索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回收拆解信息联网和全程监控,推广运用联网视频监控和监销系统,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处理实施电子化管理,确保废旧资源、废弃物流向可追溯。同时,加强经常性检查,落实相关责任,使监管工作常态化、经常化,形成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正常秩序。
    感谢你们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