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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0503号(城乡建设类 00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台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每年要征收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各项建设。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征地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征地程序逐步规范,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安置途径逐步多元,社会保障力度逐步加大,既保障了各项经济建设用地需求,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改进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为解决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我部指导各省(区、市)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区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多种因素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并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在我部的督促指导下,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一些省份已两次或三次调整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水平普遍提高。我部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研究改进征地补偿测算方法,更加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二、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国家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制定了一系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定地方政府应将因征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分别纳入相应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并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截至 2014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文件,并将符合条件的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加大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技能水平,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可作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扶持政策,包括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给予保险补贴、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多方面。各项就业政策在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中取得了明显效果,一些被征地农民已因此收益。
    三、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2015年 5月 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经行政机关裁决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诉权。
    下一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完善政策措施、抓好现行制度规定落实的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在全国 33个县(市、区)正式启动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通过试点实践和经验,从征地范围、程序、补偿、安置等多个方面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你们提出的关于“让被
    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在推进试点的过程中,将调查分析改革试点对试点地区土地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的影响,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关于“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我们将结合试点工作认真研究考虑。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机制”的建议,在上述改革试点工作中已有具体部署。我们将参照你们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准出、市场交易方式及交易手段、税收调控、地价公示制度等,最大限度地保证土地价格透明、公正”的建议,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配套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新型征地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落实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继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体系,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收入水平。对于在审理土地征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调研和指导力度,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依法指导人民法院审理好有关案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土资源部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