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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人用药流入养殖生产领域的提案

2016-02-27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950号提案
    案 由:关于防止人用药流入养殖生产领域的提案
    主 办:农业部
    会 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郑广台
    内 容:
    自1990年以来,我国一直是世界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的水产养殖产量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养殖集约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水产病害问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持续为发病率高、发病范围广、鱼病种类复杂的高压态势,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水产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作为水产养殖预防、控制和治疗疾病的渔药及其产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存在许多问题。关于避孕药养鱼、致癌药治鱼病等传言,以及诸如出口甲鱼检出土霉素超标、内销黄颡因使用孔雀石绿被禁售等等,已经给水产行业带来了经济效益与声誉的双重打击。在食用鱼市场禁用药抽样监测中,检出率较高的主要有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痢特灵)、氯霉素等。据了解,硝基呋喃(痢特灵)和氯霉素等多从人药店中流出,对此急需杜绝。
    渔药产业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一、渔药含量标识普遍与实际不相符,存在违规隐性添加,隐患重重。水产药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问题很普遍,偷减含量、以劣代优。有的为了增效,一些厂家会在产品配方内添加隐性成分,诸如三甲氧苄氨嘧啶(TMP),甚至添加违禁成分氯霉素。在食品安全备受关注的当下,水产养殖药物隐性成分的使用,越来越受到诟病。
    二、渔药新产品研发滞后,可替代的药物少之又少,人用药流入养殖生产领域。近年来国务院以蔬菜、水果、茶叶种植基地和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部公布的禁用药有31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鱼用药物使用准则》),有的因缺少替代新药,渔农们又不能眼睁睁看着满塘鱼发病死亡,只好违心违规冒着风险用禁用渔药。常出现因渔药质量不能保障而直接引用兽用原料的情况,更甚者采用人药。就人药鱼用而言,常用造成人药积存于鱼体再传递到人,潜在人食鱼后残留毒性,还有可能产生人用药耐药问题,危害极大。
    建议:
    一、规范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具体措施有:①加强渔药注册管理和商标、药名的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生产鱼药。②规范鱼药的销售管理。对鱼药销售进行严格的资质认定。③严格规范渔药的安全使用。对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监管、巡视,对养殖用药进行记录、审查、指导,对出池水产品进行鉴定、跟踪,杜绝非法用药行为。④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控,严禁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饲料添加剂。⑤加强渔药残留监控,完善渔药残留监控体系。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的查处力度。⑥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渔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自觉抵制药物残留超标和有违禁药物的水产品,使药物残留水产品无存在的市场。
    二、扶持鱼药产业发展,保证药品质量。
    随着我国水产养殖的快速发展,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对渔药行业的混乱状况做了些整顿,但渔药企业总体处在弱、散、小的状态,研发能力不足,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少,低水平雷同的产品充斥市场,需要在支持积极市场竞争的同时对新药研发给予扶持。
    三、扩大人用药店施行实名制购买的药品范围,防止药品流入养殖生产领域。
    目前人药店实行的实名制主要是针对部分感冒药,大部分药品没有实行实名制,也导致了容易从人用药店购买到药品用于水产养殖中。建议在人用药店中,针对目前容易用于水产养殖业或畜牧业的人用药施行实名制。旨在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管理,提升药店店员“标准登记,规范用药”意识,让公众购药更加安全,并呼吁消费者理性配合药品购买施行实名制,杜绝购买人用药用于水产养殖业或其他养殖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