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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号提案复文

2016-02-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26号(资源环境类073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小兰委员:您提出的“关于通过立法解决在用机动车超标排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从立法上强制更换过期净化装置的建议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进行修订。2015年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并计划于近期三审。您提出的关于强制更换过期净化装置的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拟通过“强制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严格管理、严厉打击维修作假”的立法思路来实现。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
    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修订草案对上述两个条款设置了严格的处罚条款。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继续推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遥感检测等抽检工作,强化监督,严格执法,积极推动不达标汽车及时更换失效净化装置。
    二、关于通过鼓励性补贴推进更换净化装置的建议
    (一)各地积极开展汽车净化装置改造和更换工作。
    一是各地开展汽车改造试点工作。北京市对环卫、邮政和市内运输柴油车进行改造试点工作。安徽省合肥、池州等城市对公交柴油车进行净化装置更换改造试点工作。南京市对部分车况较好、行驶里程较少、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Ⅴ标准柴油车,进行柴油车颗粒物净化装置更换改造试点工作。近期,贵州、山东、广东等多地正在研究开展汽车净化装置更换改造试点工作。二是多种方式推进出租车净化装置定期更换。《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出租车三元催化器更换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上海市出台《上海市鼓励出租汽车更换尾气净化装置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更换净化装置的出租车享受1300元的财政补贴。
    (二)国家积极鼓励汽车净化装置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
    发展改革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中,将后处理系统(包括颗粒物捕集器、氧化器、还原型催化器)等纳入鼓励条目,该目录是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投资、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将汽车净化装置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研究。
    针对三元催化器等汽车净化装置富集燃油中的重金属、小作坊非正规提炼贵金属等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问题,我部积极研究,探讨将废弃的三元催化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规范废弃三元催化器等汽车净化装置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防治机动车大气污染的财政鼓励政策,支持各地出台出租车定期更换净化装置的优惠政策,推动将汽车净化装置纳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关于所有机动车、船、机械出厂必须安装净化装置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所有机动车、船、机械出厂必须安装净化装置的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拟通过“不断提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强化生产、销售机动车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的立法思路来实现。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新生产、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油品供应到位的地区提前实施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新生产、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控制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
    排放。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