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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立法解决在用机动车超标排放的提案

2016-02-27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326号提案
    案   由:关于通过立法解决在用机动车超标排放的提案
    主 办:环境保护部
    会 办:财政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王小兰
    内 容:
    雾霾天气在我国多个城市频繁出现,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健康。形成雾霾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大量主动的焚烧行为,如烧煤、烧气、烧垃圾、烧秸秆、烧污泥等,大量的有机物排放到空中。
    汽车排放污染量大面广,流动性强,又处于人的呼吸带,对人的损害更为严重。例如解析北京市雾霾的形成,机动车排放占到近40%。更为严重的是总体上处于严重超标排放状态,超标总量估算值约为200%以上,五百多万辆车相当于千万辆以上达标车的排放总量;如果现有车辆都能达标排放,相当于每天限行近300万辆轻型车。
    在我国使用燃油燃气发动机的车船、航空器、工程机械已超过四亿辆(套),其中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2亿辆,摩托车1亿多辆。其庞大数量的排放污染物对形成雾霾的分担率超过30%。其中农用航运车船,工程机械等只是极少部分采取了净化措施;而汽车的排放污染控制比较完备,汽油车的三元催化转化器,柴油车的DPF、SCR等统称净化装置(统称净化器),其转化效率可达到95%—99%。但是其使用寿命只有8万—16万公里。超期失效的净化器会使得车辆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4—10倍!由于安装净化器要多消耗10%的油耗,因而安装失效净化器的车辆比不安装净化器的车排放更高。
    当下,我国约两亿辆在用车上的净化器失效,大部分农业、工程机械车船未安装净化器,因而大体相当于4亿—5亿辆达标车的污染排放值。以北京为例,若采用此措施强制更换超期限使用的净化器后,可降低约50%的汽车排放,相当于限行300万辆车的效果。急需立法强制对未安装和超期使用净化器的车辆停止使用。而不是仅仅等待数十年后新增的“清洁车辆”替换庞大的存量。我国从1987为北京亚运会开始实施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至今,已经27年。历经了排放标准从国0、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到国Ⅴ不断加严,油品不断相应升级,淘汰了化油器改用电喷的全过程。所有这些措施的目的只有一个:满足净化装置的工作条件,能够高效转化掉有害气体。却忽视了新车出厂时满足排放标准的净化装置,工作寿命只有8万(国Ⅳ标准以下)到16万(京Ⅴ标准)公里(在油品合格的前提下)。即使一辆达到国Ⅴ标准的出租车,一年后不更换净化器就可能达不到国Ⅱ标准。目前,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控制措施有重大遗漏。虽然注重了增量的清洁(如新车出厂标准不断加严,鼓励电动车的使用等),却对庞大的存量(在用车船机)管理有重大遗漏。表现为虽然不断加严排放标准,把责任大部分推给汽车生产厂,然而净化器达到寿命期失效后却没有强制更换措施。至少在几十年内,燃油气的车、船、机(械),不可能淘汰,终生达标的车辆又做不到,大量的“绿标车”不断蜕变为“隐性黄标车”;这是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况且大量农用、工程机械车船等非道路行驶车辆根本不安装净化器。大量的试验证明,绿标车在超标排污状态下可能大于黄标车。有的车辆行驶18万公里后(超过催化器寿命一倍的里程)污染物超标约10倍,行驶32万公里的车(超过催化器寿命四倍的里程)污染物超标20倍左右,行驶70万公里的车(超过催化器寿命9倍)超标近百倍,远超过有铅汽油和化油器时代的排放。由于汽车排放污染涉及公共利益,欧美包括我国香港地区都是由政府立法并监督更换。这些措施比起淘汰少量老旧车辆更为急迫。
    建议:
    1.从立法上解决强制更换过期净化装置。在净化器有效期内的EFI(电喷在线检测系统)监督,而到使用期限的催化器则必须强制更换。并应强制要求回收过期催化器,提炼贵金属循环使用。
    2.在解决庞大的净化器超过使用期限车辆累积多年的“欠账”时,由政府给予鼓励性补贴。还完欠账后,则形成5—6年强制更换制度。大约每年全国要更换2000万套。
    3.所有机动车、船、机械,必须安装净化器。否则不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
    若采取以上措施,所有在用机动车、船、机都能终生达标排放,则所有城市的PM2.5及其他污染物下降20%—60%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