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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7号提案复文

2016-02-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77号(资源环境类0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革中央:
    民革中央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相关法规、明确企业责任的建议
    “十二五”以来,国资委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动中央企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社会环境责任,努力做好社会表率。
    2010年3月,国资委颁布实施《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发生环境责任事故的、发生节能减排违法违规事件的、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的中央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级或扣分处理。中央企业多措并举持续加强环境保护,截至2014年已提前超额完成国家“十二五”减排目标。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治安拘留等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
    二、关于完善管理体系、督促环境责任落实的建议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也是完善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同时,在浙江省开展国家层面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衔接整合环评审批、总量控制、“三同时”验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等相关制度,将企业环境责任落实到位,有效促进污染物减排。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制度创新,是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盘活总量指标、优化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珍惜环境资源、激励企业深度减排等目标。自2008年以来,我部先后在江苏、浙江、天津等11个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三、关于营造良好合作氛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环保投入是落实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推进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不断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从全国范围来看,“十二五”前三年,全社会环保分别投入6026亿元、8253亿元、9037亿元。这些投入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投资。从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情况来看,2011年、2012年、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中央和地方)节能环保支出(决算数)分别为2641亿元、2963亿元、3435亿元,2014年预算数3895亿元。这些资金投入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研发,促进了环保技术产学研结合和转化应用。我部还加大与财政部、保监会、银监会等方面的沟通力度,推动建立健全环境保险、基金、绿色信贷等生态金融体系,积极推进地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
    四、关于开展企业环境责任评价、公开社会环境责任报告的建议
    2013年12月,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的环境管理手段。针对不同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业,《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性和约束性措施,旨在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等在内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关于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已要求其在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披露环境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鼓励公司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2014年修订)》中,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在防止污染、加强生态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对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重大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等环境信息。
    五、关于支持鼓励社会责任投资的建议
    社会责任投资是企业通过对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影响以及传统财务指标考察的基础上,择优投资,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社会责任投
    资对可持续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是未来资本投资的发展方向。该
    投资机制的运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我部正联合相关部委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此外,我部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企业融资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责任投资领域。同时,切断一批重污染企业的资金链。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结合各自职能,不断完善企业环境责任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
    感谢民革中央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