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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号提案复文

2016-02-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81号(财税金融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连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金融机构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资本市场风险防范基础性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首席风险官及类似的制度安排。
    (一)证券公司实行合规总监和首席风险官制度。2006年10月,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将合规负责人纳入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序列,并实行任职资格管理。2008年7月,我会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须设合规总监,其职责是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2014年2月,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规定证券公司须设首席风险官,负责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要求证券公司须为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目前证券公司均已按照监管要求设立了合规总监和首席风险官。从职责上看,合规总监侧重于合规管理,首席风险官侧重于风险管理,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证券公司合规风控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在促进证券公司合规运营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督察长制度。在基金行业发展之初,我会就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制度安排。《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等规章规范对督察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基金公司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制度自实施以来,在提高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期货公司实行首席风险官制度。期货行业早在2007年就建立了首席风险官制度。2007年7月,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并将首席风险官纳入公司高管人员序列,实行任职资格管理。2008年3月,我会又发布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细化了首席风险官的职责权利、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作为高管人员,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在推动期货公司合规运营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抓手。
    实践证明,上述制度在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和提高其合规运作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模不断壮大,业务日益复杂,首席风险官或类似的制度安排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动态均衡。下一步,我会将按照推进监管转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风险责任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同时,抓紧研究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强化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的诚信责任和履职保障,完善相关职业准则,加强后续培训,督促其提高专业能力,研究探索设立首席风险官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从而进一步发挥首席风险官制度的作用。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