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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金融机构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提案

2016-02-27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181号提案
    案   由:关于推进金融机构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提案
    分 办:证监会 保监会 银监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张连起
    内 容:
    2014年以来,宏观经济遭遇多重困境,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随着互联网金融、民营银行开闸等新形势的冲击,各种金融创新措施和手段逐步出现,各项金融业务也在面临着调整转型,金融及相关领域的改革也正在实施过程中。
    金融行业是以风险管理为盈利手段,兼具虚拟与实业特性,对社会各行业都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业,因此,全面加强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将相关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从而切实推动金融创新、实现金融业再造,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中国保监会曾于2006年11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引入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制度,要求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中国证监会也2008年专门发布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但其他金融行业尚未做出专门规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较为混乱,岗位职责不清晰,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较为薄弱,金融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要在总结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以及期货业过去数年行首席风险官制度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将首席风险官制度推广到全金融行业中。
    首席风险官定位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同时也要向监管部门负责、向投资者负责,与监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相配合,是对现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首席风险官可根据董事会所确定的战略目标和风险偏好,对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进行识别、度量、预警,并负责制定运营层面风险应对方案。
    为保障金融行业首席风险官制度的落实,要尽快组织发起设立金融机构首席风险官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以确定金融机构首席风险官能力框架,发布相关执业准则,提供岗位资格培训,开展行业管理及自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