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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号提案复文

2016-02-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17号(经济发展类092号)提案答复的函


    左定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展情况
    自2012年5月中小企业私募债启动试点以来,截至2015年6月底,共有近900家中小企业完成发行备案,拟发行金额1823.6亿元,已完成发行1209.48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发展公司债券市场,2015年1月,我会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将发行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并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进一步简化发行审核流程。《公司债办法》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纳入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同时将非公开发行债券(私募债)发行主体由中小企业拓宽至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
    二、关于加强政策宣传,搭建企业与承销商对接平台的问题
    我会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每周五召开新闻发布会,还通过我会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号、微博等多种方式宣传包括公司债券政策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015年4月3日和5月29日两次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了公司债券审核、配套规则等情况。近期,我会正通过联合地方政府举办培训、实地走访拟发债企业、进行巡回宣讲等多种渠道、方式宣传培训公司债券相关政策,指导培训证券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与相关地方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搭建信息对接和沟通的平台,向承销商提供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企业的信息,发挥地方综合信息平台作用。
    三、关于完善内部信用增级措施的问题
    目前,已有采取分级设计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产品,证券公司已推出以私募债为标的的结构化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产品。2013年9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框架内推出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中小企业作为发行人)。截至2015年4月底,已有8只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其中已发行7只,发行金额总计约30亿元。
    四、关于增强中小企业私募债流动性的问题
    我会一直在积极采取措施放宽交易限制,提高包括存量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流动性。《公司债办法》颁布实施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已并入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中,并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拓宽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等5类场所。
    下一步,我会将积极落实《公司债办法》,进一步加大政策宣讲培训力度,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监管转型,夯实债券市场创新发展基础,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含中小企业)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