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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号提案复文

2016-02-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21号(经济发展类1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全国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自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宣传培训、制度建设、项目示范、政策支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着力构建一套激励相容的制度体系,促进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在城市轨道交通、收费公路、流域综合治理、保障性住房、垃圾污水处理、医疗养老设施、供暖供气等众多领域,推出了一大批拟实施的PPP项目,初步统计共1860个项目,总投资约3.4万亿元。这些项目对于拉动民间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在推进PPP模式过程中,财政部作为牵头部门,高度重视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工作,以构建激励相容的制度体系为目标,确保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择的竞争性、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2014年以来,陆续印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积极加强政策指导,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等文件,从适用领域、运作流程、操作规范等方面,对开展PPP项目建设提出规范性要求。
    此外,财政部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立法准备工作,做好与特许经营立法工作的衔接,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为PPP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包括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在内的PPP制度体系,着力破除制约PPP模式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建立专门机构
    2014年11月,利用主办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财长会的重要历史契机,我国宣布在财政部成立PPP中心,鼓励亚太区域内发展中经济体建立PPP中心并加强交流。PPP中心承担PPP政策研究、咨询培训、能力建设、信息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PPP中心成立以来,按照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着力促进PPP项目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今后,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指导,确保PPP中心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三、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PPP模式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合约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利益补偿等均以合同明确。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主体,是一种“伙伴关系”。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都诚实守信、认真履约,是顺利开展PPP项目的前提。
    为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中明确,风险由最适宜管理风险的一方承担,项目公司一般承担设计、施工、融资、运营、财务等风险,政府部门一般承担政策、法律、需求等风险,并建立了完善的监督、赔偿机制。为确保PPP项目在长达二三十年的合同期内,地方政府有能力及时、足额按照合同履约,2015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明确要求统筹评估和控制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将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并由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从而对政府履行合同义务形成有效约束。今后,财政部将出台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政府履约能力。
    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补贴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工作,不仅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还坚持加大投入力度。今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投融资机制,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使社会投资与政府投资相辅相成,不断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