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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号提案复文

2016-02-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1642号(工交邮电类 08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杜惠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收费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4年 12月,国务院第 54次常务会议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公路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我国逐步形成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公路交通发展投融资模式,极大地加快了我国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截至 2014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 446.39万公里,是 1984年的 4.8倍。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 11.19万公里;一级公路达到 8.54万公里,二级公路达到34.84万公里,分别是 1984年的 260.3倍和 18.6倍。公路基础设施的跨越式发展,有力地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直接拉动了经济增长,带动了现代物流、汽车工业、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优化了国土资源开发格局,加快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国的收费公路政策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政府贷款和社会投资形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重点解决建设资金筹措问题,现行收费公路政策的制定,主要是基于改革开放初期,以各省为主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下起步的,客观上形成了多元化投资来源多元、多模式管理主体多元,收费以项目单元为主,网络化管理协调不顺格局。同时,我国的收费公路政策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 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规范收费公路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明确规定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站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时的立法理念主要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以政府贷款和社会投资形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重点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
    但是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路交通建设实施多年的投融资模式将发生根本性改变,使得收费公路主要制度所依据的基本理念和政策基础发生了根本较大改变。同时,而且,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网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其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也是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加之收费政策对调节交通需求的作用,收费公路政策需要由单纯筹措建设资金,向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畅通、实现流量调节、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实现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等综合功能扩展或转换目标发展。正如您所说,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显现。因此,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政府监管、收费期限、补偿方式、信息公开等方面,亟须通过法规修订来进一步明确、加强和完善。
    您建议要用全新思路和目标,加快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加快《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修订进程,我部十分赞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部起草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 7月 21日发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提出的建议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得到了较好体现。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构建“两个公路体系”,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长期收费、高效通行的收费公路体系。总体原则是:用路者付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加强政府监管和信息公开。理念是基于“谁使用、谁付费”和“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重点解决提升高效率服务、保障解决养护资金稳定来源、保障使收费公路政策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因此,在新的改革形势下,此次修订不再是局部修改,而是对收费公路的政策的理念、目标、原则都进行了根本性的变化修正,是对《条例》进行的全面修订。您所提出的建议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得到了体现。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构建“两个公路体系”,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长期收费、高效通行的收费公路体系。把握的总体原则是:用路者付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加强政府监管和信息公开。在收费期限的确立上,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重点保证高速公路,其中政府债务性高速公路以路网为单位、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收费期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政府债务偿清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非营利性养护管理收费。对普通收费公路(非高速收费公路),则采取严格的收费期限控制,维持现行《条例》的年限规定,到期一律停止收费。您提出的建议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得到了较好体现。
    在监管前置方面,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一是规定了“政府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养护、管理和偿还收费公路政府债务,不得挪作他用”;二是规定了“特许经营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确定的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经营期限、定价机制、合理回报、风险分担、争议解决等内容”;三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公路的审计监督,对随意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瞒报虚报通行费收支和债务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在遵法而行方面,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在信息公开方面,修订稿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就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单列一章,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将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公路收费的透明度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一)收费公路项目和属性;(二)里程规模和技术等级;(三)累计投资总额和构成;(四)债务余额;(五)年度通行费、广告、服务设施运营收入,年度财政补贴;(六)年度还本付息、养护、运营管理、税费等费用支出;(七)年度通行费减免情况”。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已于 8月 20日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我部将认真梳理各界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合理和建设性意见,加快《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修订进程。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5年8月
        工交邮电(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