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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贾康:多措并举 推动我国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5-03-08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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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日,5年期国债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国债期货合约与规则不断完善,市场运行平稳,功能初步显现,在管理利率风险、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等方面开始发挥积极作用。近期,国务院已经批复同意上市10年期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产品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下一步应深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关于“逐步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的要求,不断丰富关键期限国债期货产品,加快推进商业银行、保险资金等金融机构入市,加强跨市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国债期货市场发展,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

 

一、在保障5年期国债期货平稳运行、10年期国债期货平稳上市的基础上,应加快研究推进短期国债期货和其他短期利率品种,逐步形成与关键期限国债相适应的国债期货品种体系

 

国债期货是基础性利率风险管理工具,自1976年第一只国债期货在美国诞生以来,发展迅速。目前,美国、德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均已经建立了覆盖长、中、短期限的国债期货产品体系。其中,最成功的产品均与国债发行关键期限对应,即10年期、5年期和2年期国债期货。纵观成熟市场发展经验,期限完整的国债期货产品体系可为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各个关键点提供定价参考,为金融市场提供期限完整的利率风险对冲工具。因此,逐步推出与国债发行关键期限相对应的国债期货产品体系,是发展国债期货市场的必由之路。

 

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填补了我国场内利率衍生品的空白。随着10年期国债期货即将上市,国债期货产品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功能覆盖范围也将更加广泛。但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国债期货产品体系仍较单一,特别是短期品种缺失,使得国债期货反映短端国债收益率曲线的信息不完全、不充分。未来,应当在保障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平稳上市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推出短期国债期货和其他短期利率期现货品种,形成覆盖短、中、长期限的国债产品体系,增进各期限国债的定价效率,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二、满足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推动落实商业银行、保险资金入市政策,形成多元参与、功能完善的国债期货市场

 

国债期货服务国债现货,国债期货与现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从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现货市场投资主体,也是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主体。从国内利率互换等场外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商业银行拥有多年参与利率互换交易等场外利率衍生品和现货市场交易的经验,商业银行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也较完善,具备参与国债期货的能力和条件。然而,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当前的机构投资者只包括少量的证券公司、基金产品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作为潜在最大投资者主体的商业银行和保险资金仍未入市。截至2014年底,商业银行与保险资金持有国债6.25万亿元,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大,参与国债期货需求强烈,愿望迫切。商业银行和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对于债券市场发展也意义重大:一方面,过去由于不能参与国债期货市场,当市场利率大幅波动时,商业银行、保险资金只能被动调整现货市场头寸,具有应对市场冲击成本高、风险管理效率低等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现货市场波动。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加快推进,利率风险管理将贯穿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债券承销、债券交易等各个环节,不能参与国债期货所面临的负面影响将更加凸显。另一方面,没有商业银行、保险资金的参与,国债期货的价格难以充分、有效地反映市场需求,在市场流动性、市场深度、市场效率等方面与海外市场相比还有较大的欠缺和发展空间,不利于国债收益率曲线建设。因此,推动商业银行、保险资金入市,不仅有助于形成多元参与、功能完善的国债期货市场,更是满足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促进国债期现货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

 

三、加强跨市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数据交换、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制度机制,强化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和跨市场风险监测预警,保障国债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

 

作为中国债券市场重要的跨市场交易品种,国债期货实现了交易所挂牌交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两个机构托管,大大推进了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同时,国债期货与现货、回购以及其他利率衍生品市场之间存在复杂的联动机制,需要加强跨市场监管协作,防范跨市场风险传递。鉴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市的主体,中央结算公司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外汇交易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交易提供服务,而国债期货市场又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情况,建议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中金所与中央结算公司、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主体完善跨市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市场风险监测预警,防范风险传递,以保障国债期现货市场协同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