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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396号提案的答复

钟攸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政策规定
    伴随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个体经济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不仅关系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个体经济发展繁荣和社会和谐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人员,并在相关法律和制度中予以规定和明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劳动保障部专门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等文件,对个体工商户等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总体来说,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在个体工商户参保户籍所在地和户口性质等方面没有限制性条件。
    您指出的在个体工商户参保方面设定户籍等限制条件的情况在一些地区确实存在。对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关于简化参保缴费程序
    作为全国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我部一直致力于研究探索和指导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简化经办程序,为参保人员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近年来,我部陆续下发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在全国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程序,规范管理服务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业务经办岗位,明确各个经办环节的工作职责。针对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用工制度灵活、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许多社保经办机构设置专门的个体人员参保缴费窗口,并充分利用银行、邮局等社会窗口,委托办理缴费手续,有的还将管理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缴费方式上,我们鼓励各地采取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季、半年或年灵活缴费的方式。同时,要求各地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争取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为个体工商户等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创造良好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改进服务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减轻个体工商户等人员参保缴费的事务性负担。您提出的由社会保障部门指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集中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保提供代收、代办服务的建议,我们将积极进行调研,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中予以考虑,并认真总结推广深圳市个私协会为个体工商户集中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做法,努力为个体工商户等人员参保缴费提供便捷服务。
    三、关于加大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
    在制定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时,国家考虑了这类人群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给予了一定的倾斜。养老保险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城镇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为28%左右,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而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后者比前者的缴费总体水平低8个百分点。医疗保险方面,《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通过建立统筹基金和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将他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重点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风险。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规模较小的企业等难以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的,可以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同时,针对不同就业方式的人员,国家专门出台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员的具体困难,规定城镇残疾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较好地缓解了部分就业困难人群参保缴费问题。
    从实际情况看,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收入普遍偏低且不稳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快速增长,按现行规定标准缴费,部分人员在经济上存在一定困难。下一步,我们将进行全面研究,在兼顾制度可持续性和保障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提出适应低收入人群状况的合理的参保缴费标准。
    四、关于加强宣传指导
    社会保险关系到广大参保者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一直是我部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我部组织各地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一是指导各地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搞好经常性宣传培训。许多地区通过召开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各类从业人员座谈会,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等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截至2013年底,全国200多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开通了12333社会保险专用公益服务电话,建立了有技术平台支持的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为广大群众答疑解惑。这些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促进参保缴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配合重要法规的出台进行集中宣传。如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发布后,我部均专门组织相关宣传、报道,下发宣传提纲,指导各地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把基层和群众作为宣传的重要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同时,充分发挥社保经办大厅的窗口服务作用,开展现场政策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增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
    但目前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仍存在不够广泛和深入的问题,还有不少人员特别是个体从业人员对社会保险政策不够了解和理解,影响了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宣传教育。同时,要加强与国家工商总局及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单位沟通合作,利用地方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平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引导工作,引导个体工商户了解基本政策和参保缴费操作流程,自觉维护自身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