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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622号提案的答复

孙丹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医保社保全国联网系统,保障流动人员权益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由于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医保筹资和待遇水平差异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尚未完全实现,门诊慢性病因为各地认定病种不统一,也给异地看病带来很大不便。
    异地就医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要求。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确定了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基本原则,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目前,全国多数省份省内异地结算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2013年底,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福建、海南、云南、浙江、新疆、吉林、山东、江苏、湖南、湖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5个省份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可以进行联网结算;山西、辽宁和广东等12个省已启用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省内联网结算正在推进之中。上海、海南和广州等地正在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与部分地区探索跨省就医结算办法,天津、湖南等地通过异地定点联网结算等方式,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重庆、陕西等地正在与其异地居住人员较多的地区协商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办法。西藏、新疆兵团等地在参保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不能联网结算的地区可以通过邮寄报销等传统方式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三层次”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目前,我部正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跨省医保费用即时结算工作:一是开展跨省医保费用即时结算试点,计划利用3年时间,在15个省100个城市探索跨省医保费用即时结算有效方式,建立部、省两级结算平台,实现试点地区参保人员跨省(地区)医保费用联网即时结算,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跨省医保费用即时结算奠定基础。二是继续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逐步将其纳入居住地就医管理,享受与本地人一样的就医服务,费用由参保地和就医地直接结算,切实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看病报销难的问题。三是加快研究制定异地就医结算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流程,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和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就医地、参保地、参保人、医疗机构等各方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我部正在商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草拟“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的指导意见”,准备下一步出台,指导各地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异地结算工作。
    二、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009年12月我部联合原卫生部、财政部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并要求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还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统筹地区的企业费率为20%,少部分沿海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既减轻了转入地的资金压力,也给转出地留下一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当期支付。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问题,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权益累计和养老金水平核定。2010年至2013年,全国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260万人次,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续378.8万人次,转续资金累计584.9亿元,且无一人退保。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地方探索基础上,研究不同制度间缴费年限互认折算问题。
    三、关于建立全国医保社保联网系统
    我部从2002年开始进行“金保工程”建设,总体目标是建设成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覆盖全国、支持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目前,全国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均已建立了不同程度的数据中心;城域网已经连接到92.5%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并延伸到街道、社区、乡镇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我们将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分统筹区内、省内跨统筹区、跨省三个层面逐步解决医疗保险联网问题。
    下一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的要求,我们将继续编制和完善异地就医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代码等标准,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四、关于设立异地结算协调机构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在规范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启动国家级结算平台建设试点。同时,尽量依托现有机构以及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我们将积极协调编制等部门,做好相关体制机制调整和机构编制工作。
    您提出的设立多个参保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建立利益调整和分配机制等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吸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