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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3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33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中央: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社区矫正2003年开始在北京、江苏等6省市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由2009年的21.5万人增加到70.9万人,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113.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深入推进,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今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社区矫正摆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把握社区矫正规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高教育矫正工作水平,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孟建柱书记指出,要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化水平。要总结推广上海、广东等地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打牢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对于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壮大和科学使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制度建设方面,中组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为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奠定制度基础。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将社区矫正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范围。在人才培养方面,支持全国320多所高校设立社会工作本、专科专业,61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了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为培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创造了学位教育和在职深造条件。支持和鼓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列入考试范围,帮助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提升业务水平和实务能力。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为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提供指引。在机构发展方面,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优先孵化以犯罪预防、矫治帮教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并从申请登记等方面提供了政策便利。实践中,上海、广东等地培育发展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区矫正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组织社会工作者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帮扶等专业服务。在薪酬待遇方面,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切实保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如江苏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发文,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障等费用纳入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浙江省司法厅、编办、财政厅联合发文,要求按照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一定比例,探索建立一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聘请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中央政法委要求和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拟与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其中将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做出规定。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发展壮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感谢致公党中央一直以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注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部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