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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233号
    案   由: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提案
    主   办:司法部
    会   办: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致公党中央
    内   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要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队伍建设应该是当务之急。因此必须始终抓住根本,着眼建立一支以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为主体、专职社工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职社会工作存在“四高”、“四低”,即工作要求高,社会地位低;工作强度高,工资待遇低;工作风险高,人身安全保障低;素质要求高,专业化程度低。上述“四低”困境与执法工作的“四高”硬性要求形成极大反差,使专职社工队伍一直不稳定,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处于“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长此以往,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工作将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由此形成的安全隐患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峻现实。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居安思危,切实把专职社工队伍建设摆在应有位置
    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特殊性、艰巨性,加强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进。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要让社会各界真正了解、充分认识专职社工在参与社区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中所处的辅助执法力量的重要作用。要营造形成全社会了解、理解和关心支持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辅助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要纳入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人才纳入人才培养计划。对表现优秀的,要同其他类型人才一样,给予表彰,并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时给予优先倾斜,或通过考核让其在岗直接转为事业编制,从而让专职社工切实感到“有盼头”,做到有为有位,赢得社会充分尊重。
    二、舍得投入,切实提高专职社工薪酬待遇
    各级政府对专职社工所做的社会贡献要有清醒的足够的认识,要舍得这方面的投入。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落实本级为主、省级为辅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模式,严格足额落实,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同时,要将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情况纳入当地年度综治考评,对长期不落实社区矫正经费的省市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投入。建议明确政府购买专职社工岗位的经费标准,将购买专职社工岗位的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建立县级保障为主、省市保障为辅的机制。三是提高专职社工薪酬。要明确专职社工的最低薪酬标准,专职社工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新入职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社工,按其所持有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心理咨询证书的等级,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等级薪酬标准,建立以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专职社工薪酬体系,并配套相应的工资晋级和增长机制。事业转岗的专职社工,应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资、职称待遇。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专职社工,在领取级财政统一发放的生活补贴后,由所在单位补齐与新入职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的差额。
    三、多措并举,稳定专职社工队伍
    多渠道加强专职社工队伍建设,进一步稳定社工队伍。一是挖掘潜力,充分利用现有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调剂从事专职社工的途径,充实加强队伍建设。二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配套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尽快出台地方实施意见,明确购买专职社工岗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专职社工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结构、配置比例、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待遇保障等,健全专职社工岗位开发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三是出台相关政策,畅通专职社工的职业发展渠道。将专职社工纳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岗位。同时,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服务满两年、符合条件的专职社工定向考录。四是落实保障措施。严格依法办理“五险一金”,并另外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切实加强专职社工的人身安全保障。五是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公检等部门派驻执法人员到中心协助执法工作,树立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政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社区矫正的整体合力。
    四、规范管理,推动专职社工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专职社工准入、管理、培养、评聘、晋职晋级等相关配套制度,逐步规范专职社工管理。一是司法部门要制定合理的专职社工岗位准入门槛,优化专职社工队伍结构。二是民政部门、司法部门要联合制定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激发专职社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三是司法、民政、人事等部门要从经费和政策上支持鼓励专职社工参加社工师、助理社工师的培训和考试,相应落实职称工资等待遇。四是建立健全专职社工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五是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鼓励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成立专业服务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六是切实加强专职社工职业道德建设,强化专职社工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培养扎根基层、注重实践、务实进取、甘于奉献、诚信友爱的良好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