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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967号提案的答复

胡志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残疾人驾驶车辆专用车标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权利。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诉求日趋迫切。近年来,我部积极会同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在充分准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残疾人驾车工作,有效满足了广大残疾人的出行需求。一是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限制。2003年9月1日,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运营谋生的需求。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允许有听力障碍和部分手指残缺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截至今年7月,已有28302人取得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6087名听力障碍残疾人取得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二是统一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为国际通用的蓝色轮椅残疾人标志图案,供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在车身上设置。设置时,应在驾驶车辆的前后分别粘贴且粘贴的位置应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这项规定有利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识别,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礼让,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三是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运营管理。1995年,我部会同民政部、劳动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2007年,我部会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残联,再次下发了《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我部要求,允许残疾人按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并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有力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推进道路无障碍化改造和无障碍服务。2000年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在城市推行步行道系统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并根据情况设置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2009年10月,制定发布了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规定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2012年3月,修订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保障肢体障碍者的出行方便。
    各地认真落实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60余所驾校开展残疾人驾驶员培训。各地在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为残疾人驾车提供便利。一些地方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个设区的市至少要有一所驾校开展残疾人驾车培训,在办公、考试场所完善无障碍设施,设置“绿色通道”,为残疾人考取驾驶证提供体检、培训、考试、车辆加装辅助装置、检验、保险等“一条龙”服务。一些驾校为残疾人减免学费,免费提供食宿,财政部门和残联安排专项资金对残疾人学车和安装辅助装置给予补助。一些地方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规定残疾人免费停车。一些地方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时,对道路进行无障碍化设计和建设。公安机关在窗口服务中推行无障碍服务,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设立无障碍窗口和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方便残疾人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实践证明,残疾人驾驶汽车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同时,弘扬了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良好风尚。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车相关便利措施的完善,加强已发布标准规范的实施监督,保障残疾人出行便捷、安全。同时,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认知度,倡导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公安部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