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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9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849号提案的答复

王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公交(出租)司机定期强制体检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您对公交(出租)司机的工作环境和健康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公交(出租)司机存在的健康问题,提出了建立公交(出租)司机定期强制体检制度、行车作息制度和提高司机的福利待遇等建议,我们认为十分中肯,应该积极研究采纳。
    城市公交是保障群众基本出行的重要民生工程,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交(出租)司机队伍的健康和稳定是城市交通安全运行的基础条件。2012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为保障公交司机的福利待遇和身体健康,交通运输部2013年6月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保障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出租司机权益保障工作。2012年1月,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其中明确要求各地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改善驾驶员福利。按照创建活动要求,宁夏、湖北、江苏等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了免费体检,保障驾驶员身心健康。2013年9月,三部门又联合下发深化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建立健全关爱驾驶员制度,改善出租汽车经营条件,为驾驶员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下一步,结合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制定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依法保障公交(出租)司机合法权益。二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持续深化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快完善驾驶员社会保障机制,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三是利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平台,加大对公交(出租)司机职业病防治常识的宣传力度。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交(出租)司机的休假体检相关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