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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51号提案的答复

段祺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对生活服务领域的预付费卡经营行为立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为贯彻文件精神,2012年9月,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对其发行、服务及资金管理予以规范。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用途卡购卡章程、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备案。截至2014年6月8日,全国已有4381家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完成备案。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自2011年以来,我部每年均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开展1—2次监督检查活动。2013年,我部会同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部门,赴北京、上海等地开展了联合检查。2014年,我部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各地现场检查企业1380家,实施行政处罚9家。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多方联动和部门协调,全面核查备案企业业务报告数据,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整改。二是强化资金保障。重点检查备案企业预收资金管理状况,对资金保障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三是做政策宣传。开展业务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适时向媒体公示违规企业名单。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