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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854号提案的答复

李赤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考核的提案”收悉。现会同中央组织部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是个系统工程,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您所提出的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问责的两点建议很好,是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关键举措,符合中央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也是有关部门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
    一、关于强化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把民生改善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更加重视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方面工作的考核;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记录在案,实行责任追究。中央组织部还积极支持把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为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加强了考核工作。2011年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2012年起,中央综治办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2013年还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纳入扣分项。2014年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综治办共同组织开展各省(区、市)2013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将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经费保障等体现地方政府职责的内容作为考核重点,强化对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要求。考核结果通报各地,并对通报中的失分指标提出工作建议。各省(区、市)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改进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也分别对下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对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您所提到的细化考核指标的建议,对加强我局相关考核工作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今年,我局已委托专家对公众满意度评价等指标进行专门研究,以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二、关于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问责
    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要求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评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也对加强政府问责做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的,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中央要求,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考核工作,推动地方政府切实有效担负起食品安全的“总责”。一是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在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中,把食品安全作为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包括已经离任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二是改进食品安全考核方式方法。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督查考评制度,加强对地方开展食品安全考核的指导。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