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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考核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854号
    案   由:关于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考核的提案
    主   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会   办:中央组织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李赤群
    内   容:
    本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将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及综合协调职能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旨在从体制上彻底解决食品安全多头治理、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改革绝不是监管机构的简单拼凑,其要义在于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地方政府负总责,因此必须强化对“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考核,使地方政府切实有效担起责任。
    一、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考核刻不容缓
    1.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问题,地方政府责无旁贷。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落实这一重大部署,需要各级政府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知行合一,而现状是部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认识不到位,执政理念滞后,急需建立刚性的督查考核机制,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担负起“抓总”和“兜底”的责任。
    2.食品安全是重大社会民生问题,地方政府不可缺位。
    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牛鼻子,但实际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唱功多、做功少,依然存在缺位现象,未能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效保障。究其原因之一,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考核体系中,没有将食品安全置于应有的重要位置,所占权重较小且考核内容虚化,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地方政府负总责”在部分地方成为响亮而空洞的口号,本应由地方政府高位、强力驱动的食品安全工作依然由部门“单打独斗”。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完善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考核机制。
    二、建议
    1.强化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国务院应加大政府绩效考核中食品安全工作所占的权重,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应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细化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指标,如财政保障、队伍建设、依法行政、监管能力建设、公众满意度等重点内容。通过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刚性考核,传导地方各级政府自觉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考评。
    2.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问责。
    国务院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责制度,加强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其列入考察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直接与任用挂钩。尤其对任期内辖区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