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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373号
    案   由:关于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提案
    主   办:卫生计生委
    会   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民进中央
    内   容: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医院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囿于政府医疗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衡和民众传统的就医观念,民营医院生存和发展仍然存在许多困难。
    一、难以纳入医保范围。民营医院申请纳入医保范围存在实际困难,尤其是营利性民营医院,几乎很少能被纳入到医保范围。即使进入医保定点,也存在比公立医院医保范围窄,报销比例低,报销品种少,核算费用低等问题。这使得医保报销问题成为民营医院的巨大劣势,成为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难以引进并留住人才。由于医生的人事关系属于所在医院,医生执业权属归医院管辖,因而医生基本不具有多点执业的可能;再加上大部分民营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学术研究方面存在障碍,这导致很难引进并留住中青年骨干力量。
    三、专业领域待遇差别较大。在具体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较少考虑到民营医院,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学术交流等方面时常被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术团体遗忘。民营医院经常无法了解并参与医学科研招标工作。
    四、社会歧视严重。社会对民营医院特别是营利性民营医院有比较严重的歧视。在政府层面,政府对民营医院在机构、医院等级、医保定点、医生职称、建设用地、设备采购等行政审批方面有诸多的限制和约束。在社会民众层面,大众对民营医院的偏见根深蒂固,普遍认为公立医院是为大众服务的,而民营医院是要赚取高额利润的,对民营医院不认可、不信任。这些歧视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
    虽然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民营医院在诸多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为民营医院的发展扫除了一些障碍,但是《意见》中很多规定过于宏观而缺乏操作性细则,再加上地方政府、公立医院执行不到位,长期困扰民营医院发展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逐步扩大民营医院纳入医保的范围。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细则,将医院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条件定为“是否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凡是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并在水平、质量和价格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或者标准的都应该纳入医保范围。
    二、真正放开并鼓励医生多点执业。在医疗人事管理方面,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切实推行医生多点执业政策,逐步推动医生向“自由职业者”方向转变,促进医生在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自由流动。还可以考虑推行医生工作分时制,比如:每年50%的时间在公立医院工作,剩余的50%时间可自由选择执业地点。
    三、依法确立民营医院的性质和地位。目前民营医院的发展在许多方面仍缺乏必要的保障,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营医院的性质和地位。卫生事业是政府主导的社会公益事业,但民营医院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公益任务,所以民营医院也应属于公益性事业的范畴。建议法律、法规中充分明确民营医院这一特殊性质和地位,以有利于制定与其性质和地位相适应的方针政策。
    四、优化民营医院发展环境。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民营医院发展的引导功能。大力引导民营医院做大、做强、做精、做久。制定培育民营医院发展的扶持政策,确保民营医院切实享受和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民营医院的推介功能。政府可成立医疗质量评估部门,对所有医院的服务水平、医疗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定期公布,可起到督促后进、宣传先进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民营医院整体素质的提升,也能逐步消除大众对民营医院的偏见,营造出社会认可民营医院的氛围。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民营医院的监督作用。大力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医疗广告,切实维护患者和合法经营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