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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287号
    案   由:关于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的提案
    主   办:教育部
    会   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民进中央
    内   容:
    农村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薪问题直接影响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和职责功能的充分发挥。但是目前农村教师工薪收入的酬额较低、分配机制欠妥、构成缺乏科学性,无法有效吸引和保障农村教师长期任教。绩效工资实施后,农村教师收入分配带有浓厚的平均化色彩,常规项目多,体现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难易程度的项目少,激励作用十分有限。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津贴发放项目单一,除农村任教津贴外的补贴相对缺失。
    由于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及其基本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以县为主”的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下,各地差别很大。而财政支付能力不足的县,农村教师的津补贴从绩效工资当中出,实际上降低了农村教师工资的总数,城乡教师工资的差距被进一步拉大。使得政策中对农村教师倾斜的分配导向并没有落到实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分配没能体现对农村教师的补偿与激励,极易造成农村教师的不公平感。
    为此建议:
    一、核定省级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基本工薪标准
    以省级财政统筹为基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额度发放标准,健全发放保障机制。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津补贴政策要突出重点、加大额度。
    二、财政单列支出农村教师津补贴
    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由财政单列农村教师的津贴补贴支出。进一步明确津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发放标准、类别与分档、经费来源与保障等实施细则,形成农村教师津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艰苦地区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的问题。
    三、大幅度增加农村教师岗位津贴
    增加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可将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提高到工薪总额的1/4—1/3。
    发放依据应考虑距离和职称两个维度。按任教学校至县城距离远近和任教教师职称高低依次递增设定,然后依7∶3比例加权核定。距离权重为70%,表示农村教师任教学校的地域差异;职称权重为30%,表示农村任教人员间的差异。
    发放对象以非县镇所在地在职教师为主,覆盖退休教师,但额度有所不同。对退休教师按其在农村任教教龄10年、20年、30年计算,分别享受额度的15%、30%、50%。
    四、增加农村教师交通补贴
    尽快设立农村教师交通津贴制度。以距离县城远近公里数的班车费用为依据,制定统一的发放额度。
    以每学年实际在校任教月数为依据,按每月往返4次,统一包干一次性发放。
    五、增加农村教师周转房和公寓房
    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一是主要由政府建设具有宿舍(公寓)性质的教师住校周转房和公寓房,教师工作调动随即搬离。二是结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在县城或交通便捷的重点镇集中建设教师住宅区。免收土地、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押金,对工程质量监督等服务性收费给予减收;无偿提供或低价划拨乡村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为农村教师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集资房;三是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在校园内和校园附近建房向教师出租,由财政给予教师一定的住房补贴。
    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补发被拖欠的公积金,并适度提高公积金补贴标准。
    随着学校布局调整和新教学楼的兴建,可将一些腾出来的教室改建成住房;拍卖撤并学校的全部资产,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合并学校的发展包括住房改善;对今后若干年内面临撤并的学校,学校可租房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六、实施村小教师队伍建设特殊政策
    一是大幅提高村小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生活待遇;二是重视农村教师的本地化和乡土化建设。通过招聘、转岗、培训等方式,鼓励和培养本地优秀教师长期在家乡任教,成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