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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490号提案的答复

吴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与安全卫生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职责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国家标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关于“从国家层面理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体系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的情况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除外)及农业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在农业、商务、粮食、供销等行业部门的共同推动下,批准发布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种质资源、农产品分等分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2000多项,涵盖了粮食、畜产、水产、蔬菜、水果(林果)、茶叶、食用菌等。
    三、关于“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宣贯”的情况
    一方面,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引导、合作组织搭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方针,先后开展了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4259项,覆盖了粮食、畜禽、水产、蔬菜、水果等大宗农产品和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通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农业生产、农产品的加工和贸易得到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高。通过发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实现了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另一方面,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高度重视农业标准的宣贯工作,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培训。每年面向全国举办两次农业标准化培训班,培训从事农业标准化工作相关人员约300人次/年,同时通过无偿提供师资和教材的形式,支持各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培训,大力推动农业标准的实施,提升地方农业标准化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除外)的制修订工作,同时以区域性优势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为重点,围绕“米袋子”“菜篮子”,以及大宗作物、园艺产品、畜牧水产品等,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试点,规范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通过示范带动,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感谢您对质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为质检事业发展出谋划策,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质检总局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