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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916号提案的答复

许舒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艺术类著作权的保护及运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提案中所述,音乐艺术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确实存在着权利人权利意识不强、网络环境下侵权救济困难、作品登记等著作权法律制度不完善亟待调整等问题。特别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在制度上设计与之相适应的授权模式和交易规则。
    目前,我局已经注意到了以上问题并开展了如下工作:
    在著作权制度设计方面,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中已就提案中提到的相关问题开展研究、座谈、听取建议,将相关利益方基本达成共识和实践操作基本可行的制度设计体现到我局向国务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主要包括:一是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特别规定了“孤儿作品”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无主财产的价值;二是为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专门增加一节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行为活动、使用费标准确定和异议程序、使用费收取、延伸集体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保障广大权利人权利,让使用者可以合法地使用和传播作品;三是专门增加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以及合同登记的规定,统一作品登记行为,为降低版权交易风险、避免权属争议提供制度保障。
    在著作权宣传教育方面,我局已经形成了以“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重点,与日常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采用网络媒体、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全方位结合的多种宣传形式,面向权利人、媒体、公众、专业队伍等多方面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建设版权专业队伍。
    此外,文化部于2011年指导成立了网络音乐行业发展联盟,以促进行业有序发展。文化部在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和备案中一直将拥有合法的著作权证明作为审核材料的必要项,并将在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时,将您的建议纳入统筹研究。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您的具体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著作权法》,使之适应技术发展、满足现实需求;进一步总结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加强与各大主流媒体的沟通协作,增强版权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保障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推动建立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秩序。
    感谢您对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9月3日